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要求,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创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工程,着力推动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二、工作目标(一)2010年底,完成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十三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两个示范县的建设目标(具体名单附后)。(二)2013年底,力争全区所有生产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三、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王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阿扎提·伊利雅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王永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田光雄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展新忠(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常源(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赵力(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处处长)、刘忠(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张汉东(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主任)、孙咸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组成。四、示范工程建设步骤(一)贯彻指导阶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6月15日前,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拜城县、阜康市要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目标和实施步骤;十三个示范矿井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重点产煤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特点,确定本辖区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并制定各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在2009年6月底前,组织举办两期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技术培训班。(二)重点建设阶段: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2009年12月底,全区要完成8个示范矿井的建设;被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建设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建成一批示范矿井,示范矿井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矿井总数的20%。(三)总体推进阶段:各地要加强本地区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质量;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先进装备和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2010年底,十三个示范矿井、两个示范县和各重点产煤地(州、市)确定的示范工程达标。(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以后,各地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五、保障措施(一)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十三个示范矿井和各主要产煤地(州、市)、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二)典型引路,稳步推进。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各煤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选择基础设施完备、采煤工艺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矿井和各项条件较好的县(市)确定为瓦斯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本辖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标准。(三)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确保瓦斯治理投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示范矿井瓦斯治理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和全面推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四)严格标准、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文件关于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阿克苏地区、昌吉州、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每半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被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市)和十三个示范矿井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检。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矿井)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五)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全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评估程序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经自查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评估。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两个示范县和十三个示范矿井的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各产煤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地(州、市)、县(区)市确定的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各地(州、市)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20号前将前一年度的煤矿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和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疆峰李昌辉联系电话:0991—4553049传真:0991—4585062电子信箱:mtthgc@QQ.com附件: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名单(规划)1、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备注:示范县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规划)(一)2009实现示范矿井名单1、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矿2、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矿3、徐矿集团天山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4、神华新疆公司碱沟煤矿5、神华新疆公司大洪沟煤矿6、神华新疆公司小红沟煤矿7、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煤井8、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二)2010实现示范矿井名单1、神华新疆公司屯宝煤矿2、兖矿新疆分公司硫磺沟煤矿3、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昊源煤矿4、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30平硐5、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30平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