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主讲教师:杨永强第一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一、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伦理原则1.从新闻的角度看,做到报道的公正准确.2.从伦理角度看,以尊重他人的态度来报道,但有时不得不作一些妥协.3.公正是等利(害)交换.4.追求公正是媒介的道德所指.“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二、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1.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人道主义是一种信念。3.报道悲剧事件的“同情心”。三、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一.中庸方法与隐身采访二.隐身采访:指记者不公开身份或不公开采访目的,采用能够获得信息的各种方式从事的采访活动。三.隐身采访的类型(一)观察,指记者在新闻事件发生的现场不暴露身份的观察,只看不问,不进入私人领域,不介入事件发生的过程。(二)亲历,指记者亲身经历或参加了某些新闻事件的过程。(三)测试。记者扮演社会角色要注意以下几点:A.记者不能扮演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B.记者不应该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C.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四、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一)、隐性采访中的地点1.隐性采访中的公开场合公开场合是指人们可以自由出入的场合。公开场合的行为,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即使不是主动昭示,在法律上也应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许可。因此,公开场合可以采用隐性采访的形式。2.隐性采访中的私人场合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中外法律对个人的隐私,如住宅、个人信件、通话、个人残疾等,是毫无例外地加以保护的。所以,隐性采访不适用于私人场合,只适用于公开场合。3.对于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获得场合的不同,可以最终决定新闻是否侵权。五、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1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人物。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所享受的隐私权范围是有区别的,公众人物所能享受的隐私权的范围比较窄。公众人物一般包括政府重要官员、文化体育名人和新闻人物三大类。公众人物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公民小的原因:公共利益、公共兴趣。2社会文化体育名人借助新闻媒体获得相应的名利,新闻媒体出于“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的需要,通过隐性采访而稍稍涉及一些他们的“隐私”,从法律公平的原则出发,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当然,他们所牺牲的隐私权等,应该是和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而不是全部。3.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人物新闻人物可分为“非自愿新闻人物”和“可期性新闻人物”。从法理的角度看,新闻记者对新闻人物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多源于对一个重大利益的满足(隐性采访实际上会对新闻人物法定的权利的享受构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对于保护更大的社会知情权等有重要意义);从情理的角度看,新闻记者对新闻人物进行隐性采访必须多加节制,注意限度,切不可滥用隐性采访。4.隐性采访中的普通公民普通公民并没有获得任何法外权利,所以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新闻记者均无权侵犯。所以,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六、隐性采访中的事件1新闻媒体特有的社会功能决定了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报道的目的,不单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而且还是为了提醒广大读者、观众、听众不要上当受骗,以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某种违法行为,只在特定的两个人之间进行,未影响多数人的利益,那么,新闻媒体就不必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应完全由执法部门负责。2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主要应依据两个条件:在公开场合;是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对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均可以进行隐性采访;在秘密场合,可对公众人物进行有限度的隐性采访。七、隐性采访中的道德困惑及原则1、隐性采访中的道德困惑隐性采访中的道德困惑:不合乎道德评价的“欺骗手法”与符合道德评价的“采获新闻”。2、实施隐性采访应坚持的道德原则A.公众利益为上原则B.守法原则C.客观记录原则D.动机良好原则八、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及禁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1.特别法的缺席2.普遍法的语焉不详3.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隐性采访的禁区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我国的《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2.国家秘密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的政治秘密、经济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法》第二十条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都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3.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由于各种原因,国家对未成年人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如《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及第42条第2款。因此,隐性采访不适用于未成年人。4.可资借鉴的规则例:《焦点访谈》在隐性采访中对法律“度”的把握:其一,注意运用平衡手法。其二,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主要线索来表现,做到简明扼要。其三,对于有些人和事采取进行时的批评,切忌“新闻宣判”。其四,尽可能交待新闻来源。第二章新闻传播伦理的失衡与错位新闻传播伦理的失衡与错位,即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行为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逆,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不应该在新闻工作中出现的却出现了,采写活动中的价值标准出现混乱,行为方式缺乏规范,这就是对新闻传播伦理失衡与错位的一种通俗表述。第一节媒介因逐利而堕落一、渲染淫秽色情二、传播封建迷信三、炒作以追逐“轰动”效应1.媒介新闻炒作是指某一媒介在较长时间内对不具有很高新闻价值的事实作过于密集的报道,或诸多媒介一哄而上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的报道2.炒新闻的主要内容:一种是媒介所需的新闻,这主要包括各类耸人听闻的新闻,明星、大腕、大款的新闻,普通人的新闻—五花八门的男欢女爱,生生不息的情仇恩怨。另一种是被“炒”者所需要的新闻,被“炒”者希冀获得广告所无法达到的效果,获取名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第二节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一、题材媚俗,远离大众二、语言粗俗,文风欠佳(1)不合时宜地使用方言土语。(2)对影片名和流行歌名情有独钟,标题上套用滥用几成一种时髦。(3)相声式的调侃成为某些作者常用的描写语言。三、不负责任,信口开河四、凶杀暴力的过细报道,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第三节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一、性别歧视二、地域歧视第四节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一、有偿新闻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它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2)出卖版面:就是新闻机构用一定的报纸版面或一定的节目时间,刊登(播出)由买方指定的或认可的新闻报道内容,以此达到赚钱的目的。(3)转让报号。二、与权利部门勾结获取政治资本与经济收益(1)举办新闻发布会、开业典礼、周年庆典活动,会议、邀请新闻记者前来参加,而参加者必有一定好处可得。(2)除了在各种正式的会议、活动等场合收受礼金的现象以外,记者在其他的一些采访报道中收取被采访报道单位发放的各种名目的补贴或改头换面的礼金的情况则更为普遍,所谓“交通费”、“误餐费”便最具代表性。(3)某些地方、部门、企业采取发奖的办法,以求达到吸引记者到本地本部门本企业进行采访报道的目的。三、恶性竞争(1)在新闻信息资源的竞争中,为抢新闻不择手段,甚至置宣传纪律、社会公德于不顾,结果往往是有损自身形象且危害社会。(2)在征订发行的竞争中,不是靠报纸的质量和有效的宣传来吸引读者,而是采取不正当的巨奖促订手段。(3)在人才战略、经营领域内存在不正当竞争。(4)盲目追逐报道热点,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大众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业:搜集一则近期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在信息传播活动中新闻伦理的失衡与错位的例子。第三章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1.新闻侵权: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2.新闻侵权的主体:A.新闻作品的作者B.新闻作品发表的媒体C.新闻提供者3.新闻侵权的客体: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是新闻侵权的主要客体,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4.新闻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A.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首先,要看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其次,要看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再次,要看是否构成了财产损失.B.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第一,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违反了相关专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的有关规定。第四,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C.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是指名道姓的损害,侵权报道中使用了受害人的真实姓名、真实工作单位和真实家庭住址。二是通过笔名、绰号、艺名等进行侵害。三是通过特定的时空环境来指向特定受害人。D、行为人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对侵权行为会造成社会后果的态度。主观过错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1)主观故意: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传播的内容可能或肯定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后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2)主观过失: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5.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更正声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6.新闻侵权的预防宏观预防A.针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培训.B.针对在校大学生的预防侵权知识的教育.微观层面A.深入采访、严谨写作B.公正评论、善意引导C严格审稿、善意引导第二节新闻侵害名誉权一、名誉和名誉权1、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2、名誉权具有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非财产性。3、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四种形式:(1)报道内容中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他人。(2)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到报道人核对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3)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4)评论失当,意见与事实区分不清,把意见混同于事实。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名誉贬损、精神损害、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正当的舆论监督★获准报道4.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更正声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三节新闻侵害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1.隐私是指公民个人通常不愿意公开或被知悉的情况,它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恋爱(经历)、婚姻(次数、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个人财产、私人日记、信函、录音、录像等。2.隐私权的特征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利益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案件内容比较丰富,通常有私人通信秘密、生活秘密、身体秘密等,这些内容都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的特征。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如收藏、收集、传播和活动的权利,也包括隐私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如利用个人的隐私写成自传体小说或回忆录以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新闻媒体的适度传播实现某种目的等。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3.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作者未经当事人许可,在采访活动中侵入当事人私人生活空间或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A.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是指新闻作品已经公开披露了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第一,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第二,侵权作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其表现的方式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