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16日以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制定颁布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相关定义医院废物:在医院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无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和与医疗活动无关的生活垃圾。按照再生利用的原则又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二大类。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损伤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3)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医疗废物医疗废弃物处置分类处理注意事项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常见违法行为医疗废物处置原则暂时贮存转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分类处理注意事项(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医疗废物分类处理注意事项医疗废物分类处理注意事项(十一)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十二)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十三)使用后的一次性器械均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应消毒后集中填埋。常见违法行为将玻璃安瓿直接放入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出现散落的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未及时进行毁形消毒,作无害化处理;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处置原则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防锐器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可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无法消毒且不会在运送中造成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除外)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检验科、实验室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医院医疗废物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意外事故紧急方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疗废物管理兼职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院感科上报。处理结束后写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院感科备案。暂时贮存注意事项及常见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垃圾分类生活垃圾(黑色袋)医疗垃圾(黄色袋)一次性耗材外包装袋锐器盒黄桶①黄桶②黄桶③医用针头使用过的输液器使用过的注射器棉球、棉签、纱布、敷料、口罩、帽子、手套、引流袋、抗生素类玻璃瓶缝合针各种刀片安瓿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毒隔离相关概念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指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灭菌: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