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煤矿安全“双七条”举措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宣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提纲1.煤矿安全“双七条”举措的主要内容;2.省政府办公厅4号文件精神;3.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4.煤炭行业发展新趋势及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5.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一、煤矿安全“双七条”举措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1.2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细则。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9个《七条规定》。国办发99号文件规定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9个《七条规定》1.《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3.《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4.《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5.《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6.《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7.《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8.《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9.《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二、省政府办公厅4号文件精神(一)出台经过1.省政府办公厅批文:现转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请会同煤炭、安监、财政、公安、电力、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2.前后历时3个多月出台。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全国。(二)主要特点1.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2.重视了文件的可操作性3.充分体现了创新性第一个特点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主要沿袭了3个文件精神: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58号)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及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主要精神为了认真吸取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2011年7月10日,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公司盘马埠铁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当班24人被困。该矿开采能力10万吨/年。事故原因: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对历史上遗留的地表露天采坑进行填平处理,违规向露天采坑内排放尾矿,违规开采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采坑中的尾矿和积水溃入井下。67号文相关煤矿的内容1.提高办矿标准。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项目;确需批建的,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67号文相关煤矿的内容2.加大关闭力度,推进兼并重组。截至2011年6月,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67号文相关煤矿的内容3.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67号文相关煤矿的内容4.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保持完好状态。67号文相关煤矿的内容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鲁政办发〔2012〕58号文主要精神1.发展目标,壮大山东能源、兖矿两大集团。着力推进兼并重组,地方煤矿企业数量整合到60家以内。煤炭资源赋存较差地区(济南、淄博、潍坊、烟台、泰安、莱芜、临沂市和枣庄东部地区)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济宁、菏泽市和枣庄滕州矿区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鲁政办发〔2012〕58号文主要精神2.兼并重组的步骤:从2012年9月开始,到2015年12月底结束。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5年7月至12月。鲁政办发〔2012〕58号文主要精神3.严格煤矿准入管理。生产矿井做到证照齐全有效;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要求;新建矿井年设计能力不低于45万吨;生产矿井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年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鲁政办发〔2012〕58号文主要精神4.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省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资金。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申请利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鲁政办发〔2012〕58号文主要精神5.建立煤矿企业退出机制。对于按规定可以保留的煤矿,而又主动退出煤炭生产且由兼并主体企业兼并的煤矿企业,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相关保证金,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其剩余的煤炭煤炭储量给予补偿。未达到规定生产规模而又不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相关证照到期后,不予延期。第二个特点重视了文件的可操作性实事求是,与山东实际实现了有机结合:将相关工作具体化,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部落实到各厅局(涉及11个部门),确保贯彻落实。将原文的7部分改为了8部分。将关闭矿井标准提高到30万吨/年,将新建矿井标准提高到45万吨/年。在自然灾害情况中,特别提出了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矿井等。第三个特点体现了创新性大项小项充实内容第一部分明确关闭对象把9万吨/年提高到30万吨/年加大政策支持引入〔2012〕58号文的内容落实关闭目标3月底前各地报关闭规划第二部分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新建矿井规模提高到45万吨/年生产能力核定明确开采深度超千米的情况技术设备准入引入〔2011〕67号文的内容矿井托管必须整体托管、明确安全责任增加资质告知内容(三)政策措施政策措施(二、三)政策措施(四、五)政策措施(六)政策措施(七、八)三、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1.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2.所有煤矿深入宣传贯彻《七条规定》;3.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4.切实落实矿长责任;5.确保煤矿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一)《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共188个字,简明扼要。七个必须;七个严禁。可以概括为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患、设备、人员等7个方面。所说的煤矿都包括哪些?主要指井工煤矿,包括:生产煤矿;基建煤矿;技改煤矿;整合煤矿;煤炭企业集团;其他各类煤矿。谁是矿长?生产煤矿的矿长;技改、整合煤矿的矿长;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民营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谁是矿工?工作在煤矿生产第一线的产业工人;工作在基建单位的建设者;全国总计550万人。目前,山东省煤炭系统大约有从业人员35万人。谁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全社会都有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会组织等;矿工自己;最关键的是煤矿矿长。《七条规定》的实质是:要求的是矿长,关爱的是生命。(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何谓证照齐全?生产矿井是指依法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合格证等“四证照”,并均在有效期内。“四证照”齐全有效是煤矿生产的前提条件。基建矿井是指立项核准、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无证或证照失效:生产矿井缺少四个证照的任何一个都属于无证;每个证照都有时效性,任何一个证照超出批准的有效期限都属证照失效,均不得生产;擅自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2002-2014年期间,无证、证照过期失效非法生产矿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0102030405060702002-2014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非法生产矿井事故多发典型案例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盗采,井下超量存放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发生自燃,产生了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35人死亡。《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批准区域:批准区域是指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坐标和标高范围内的准许开采煤层的区域。超层越界:开采《采矿许可证》未批准可开采的煤层或者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区域之外的任何开采活动,典型的几种情形:(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可开采的煤层开采其它煤层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或超出批准的开采标高范围开采;(三)开采保安煤柱。正规开采:指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和布局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通风可靠,风量稳定,采掘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正规开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非正规开采:非正规开采是指系统不完善、缺乏有效支护保护作业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等,作业安全没有保证,极易发生事故。空顶作业:空顶作业是指不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采掘作业。空顶作业属于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冒险作业。超层越界的危害:2002-2014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0102030405060702002-2014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典型案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由于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瓦斯积聚达到了爆炸浓度;又因电器失爆,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