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江苏省安全员B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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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障,是企业安定的基础,是国家兴旺的根基。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第一大法。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着眼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32条措施和要求。强调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的总称。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理治经理社)安全生产管理——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系统原理——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反馈原理——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封闭原理——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人本原理——管理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1、能级原理——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2、激励原理——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2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最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江苏省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共四个,宁、锡、徐、苏)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出台的为了保护国家、公众的基本利益而制定的规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P30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P33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平等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过错原则、因果联系原则)3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到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的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4各类先进评比资格。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安全生产条件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转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5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观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过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五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结论定义为:1、I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110~120);2、II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90~109);3、III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80~89);4、IV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60~79,不予颁发或暂扣,停工整顿);5、V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0~59,不予颁发或吊销,终止资格)。《劳动法》确定劳动者的权利;1、依法享受劳动保护;2、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向上级机关反应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4、拒绝接收违章指挥;5、接收劳动保护培训。《劳动法》确定劳动者的义务:1、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4、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加班加点的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类危险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能量越多,事故后果越重。6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出现越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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