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一、作品的概念和独创性要求(一)关于作品的法律规定•1、《著作权法》第3条•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二)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和传播(三)原告对主张的对象是否享有有效的著作权的判断•1、对象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问题•2、对象中的哪些成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1)这些成分是思想还是表达•(2)这些成分是否有足够的独创性•3、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1)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的判断规则•(2)演绎作品与原作的关联与独立二、作品著作权产生和保护原则(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及证明力(三)阶段性创作成果能否独立主张著作权三、作品独创性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理论、立法及判例上的分歧与共识(二)我国作品独创性要求下的创作事实之认定•1、作品表达的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衡量判断对象是否符合独创性的基本标准•(1)独立完成•(2)个性体现•2、独创性判断是一个应当结合具体实际加以考虑的问题,区分纯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掌握标准具有现实意义•3、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的辩证统一(三)实践的运用•1、临摹是复制还是演绎?•2、广告语是否均受著作权保护?•3、产品说明书有无著作权?•4、词典的独创性与继承性判断四、作品的保护范围(一)关于《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理解(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认定五、作品的合理使用(一)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检讨•1、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及其发展•2、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借鉴•3、“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不同立法模式比较(二)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1、两种不同的观点--不同价值取向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利益平衡功能的实现•2、以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合理使用为说明•3、利益的独占与分享•(1)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设计--合理使用权限的限定•(2)从商业软件专利到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垄断与共享(三)作品合理使用之“合理性”分析•1、据以研究的案例及主要争议问题--以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为说明•2、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范围•3、合理使用中“合理性”标准的掌握•4、其他相关的问题1、据以研究的案例及主要争议问题--以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为说明•(1)案例一: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澳门贝弗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案例二:钟格林诉林日耕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案例相关问题的归纳2、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范围•(1)“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不同立法模式下的结论•(2)司法解释下对著作权合理性及权利限制的思考3、合理使用中“合理性”标准的掌握•(1)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与目标•(2)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判断意义•(3)使用结果的决定性地位•(4)以上观点的实例运用4、其他相关的问题•(1)从立体到平面过程中复制与创作的区分•(2)使用作品行为与对使用作品行为成果的再行使用行为的划分意义•(3)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的其他关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