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法•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只能是法人)•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从法条出发•《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使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股东设立公司为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远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法定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实现利益补偿。•当公司法人被用于不法目的,并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无视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将公司与其背后的支配股东视为一体。公司法的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公司法表现为成为法•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原则•鼓励民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股东平等原则•按其持有的股份性质或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同种性质的股份应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权利制衡原则•公司的内部治理应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与协调•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分类•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按公司股本来源•国有公司集体所用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按公司关联程度•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公司(股份公司)•人合公司以股东财力声望信誉等作为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共同作为设立公司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按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习题•玮平公司是一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看见,AB错误•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而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其负责人性质于公司部门经理类似,故而对其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法律并无要求,可以不由股东担任•由此看见,C错误•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在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名义•由此可见,D正确•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投资者如果选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作为获取利润的手段,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一定的行为,为要组建公司的组织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的特征•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从法条出发•《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习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正确的是?•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合同相对人都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A正确•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即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当然可以请求该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B正确•商贸公司成立后,并不是一概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对丙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由此看见,CD错误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概述•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目的在于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独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解散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提出申请(申请人各类文件)•审查核准(公司名称公司法律形式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告(让社会公众知晓)•颁发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制度的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公司组织机构通常得由权力机构、决策与代表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构成,每一机构执掌公司不同的权力,从而在合作与制衡中实现公司的运行•股东会•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做出决定。•(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应由股东会决定。•(3)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这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投资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根据本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拟定上述文件,并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宜,隐瞒不报,越权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做出决议。•(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决议•普通决议(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特别决议(2/3以上代表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董事会•依法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的法定常设机关•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19人•《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规定了董事会的11项职权,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