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识别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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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严加打击,媒体也大量曝光,但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仍然层出不穷。一些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和消费投诉,总结出新型消费陷阱,同时教你在面对这些陷阱时,怎样见招拆招。这些消费陷阱,你听说过吗?1培训班紧挨足疗店2摩托车当助力车卖3超市蚕丝羊绒衣4健身房人去楼空5医疗机构虚假宣传【案情】消费者刘某向工商部门申诉,称其于2011年7月为孩子报名参加天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英语培训,并花6800元购买了培训教材。正式上课前,消费者曾要求到培训班宣传中环境良好的教学地点查看,但被对方以“正在装修”为由拒绝。开课后,消费者却发现该教学地点旁边是一家足疗店,人员混杂,教室内设施非常破旧,空调、厕所不能使用,且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消费者要求退还教材费,培训班称学习资料具有可复制性,不同意退费。工商部门受理刘某的申诉后,又陆续接到15位家长类似情况的反映,随即展开调查。后经调解,培训班同意在无涂改、损坏的情况下,一次性全额退还16位消费者购书款107094元。同时,该公司因未在核准的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被诉方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还以正在装修之名拒绝消费者实地查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其于2010年10月在某电动车经销处购买了一辆宝石牌燃油助力车。2011年1月11日,消费者骑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这辆所谓的燃油助力车实际上是二轮摩托车。消费者认为,商家将摩托车称为助力车销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要求商家担负相关医疗费用。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电话费、打车费、误工费共计7000元。•【分析】本案的焦点是消费者认为在购买助力车时,经营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经营者则强调消费者应具备燃油助力车的基本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本案中,被诉方未履行如实告知行为,使得消费者因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故被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11年12月,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价格为169元的“时尚暖彩蚕丝内衣”和269元的“时尚贵族蚕丝羊绒衣”各一件。由于怀疑衣服成分,消费者将两件衣服送至天津纺织纤维检验所鉴定,检测结论为:未检测出蚕丝和羊绒成分,产品所标注的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相差甚远,以次充好。•经过调查核实,工商部门责令超市停止销售,并对尚未销售的商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以8930元罚款。•【分析】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若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案情】自2011年1月25日开始,陆续有多名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某小区健身房在未给会员办理退卡手续的情况下“人去楼空”。据消费者反映,该健身房停业前共发展会员140多名,按照每个人持有的消费卡余额估算,直接损失约15万余元。•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健身房属于无照经营,作为场地出租方和小区管理者,小区物业负有责任,经过工商部门认真细致工作,由小区物业先行赔偿140余名消费者3万余元损失。•【分析】无照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易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对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的,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小区物业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案情】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相继有消费者反映滨海某医院通过报纸、公交站牌和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夸大宣传,宣称自己是著名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医院通过报纸、公交站及宣传单散布虚假夸张性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院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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