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标法概述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标志。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法上所称商标,则具有特定含义。我国现行商标法未直接规定商标的含义,但在第4条规定了可以取得商标权的主体和商标使用的对象,又在第9条规定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由此,我国商标的法律概念可归纳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由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识构成的标志。商标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的标志。商标是商品的标志二、商标的特征(1)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2)具有财产属性(3)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4)具有排他性(5)具有竞争性如果对商标的本质做详细分析还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性:(1)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2)具有财产属性(3)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4)具有排他性(5)具有竞争性三、商标的作用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促进商品生产、交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职能。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在一个国家里,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的同类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区别同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其重要的标志就是商标。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有了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总是紧密相连的,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保证和基础。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扩大销路,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必然要努力去提高商品质量,维持商标在顾客心目中的信誉。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有了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选购商品,无论是慕名而来,还是使用上的习惯,或者是对某种商品的新尝试,首先看到的是商标标志。商品利用商标点缀以吸引顾客,引导和刺激消费。一般说,在同类商品中,谁的商标影响大,消费者就会竞相购买谁的商品。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有了商标,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以打开市场,扩大销路。既然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可以标志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它自然就成了一种广告手段。同时,较之广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宣传面的广泛性。消费者一般在选购商品时,多是记住商标,凭商标识别商品质量的优劣,即所谓认牌购货,这就是商标的广告作用。四、商标的种类商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一)根据商标结构划分根据商标结构划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等。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文字商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称谓,便于传播,容易记忆。有的词表示一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感。如“雪花”牌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会给人一种凉爽、清洁之感;“海鸥”、“梅鹿”等商标,在日用品和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和企业名称的。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树立企业形象。如“张小泉”剪刀,是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盛锡福”帽子,是盛锡福店经营的。例一1953年,日本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第一次出国时,就察觉到他们公司的全名“东京通信工业公司”(1958年正式改名索尼公司)放在产品上不大好看,读起来像绕口令。他在去美国视察时,发现根本没有人知道怎么发音。为此,盛田昭夫考虑,应该想出一个独特的品牌名称,让别人一眼就认出他们的产品。盛田昭夫和井深大(现任索尼公司名誉董事长)研究很久,决定只要一个简短的四五个字母的名字,不要另外设计商标,因为大部分消费者记不住设计不良的商标,所以,名字就是商标。新名字必须让全世界每个人都能认出来,让操不同语言的人都能读出来。盛田与井深觉得拉丁文SOUNDS(表示声音之意)还不错,与公司产品性质相符合.他们将它英语化,受到盛田最喜欢的歌“阳光男孩”(SunnyBoy)影响,改成Sonny,其中也有可爱之意.但是日文发音的Sonny意思是“赔钱”,为了要适合日本文化,把第二个“n”去掉,SONY的大名终于诞生.它念起来象英文又不是英文。例二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着民族、地域的限制。比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同样,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还有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限制。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可采用各种动物、植物以及几何图形等图形构成。图形商标的特点是比较直观,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图形商标还有一大特点,就是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一看即可呼出名称,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称,也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例一例二德国奔驰轿车商标由标准对称的几何图形构成。一个圆圈环绕着三片三角形构成一个人字形,给人以汽车方向盘和轮子的定向联想,商标图形静穆苍劲、精致工整、高贵庄重,十分准确的表达了企业和产品的品位。例三世界名牌“耐克”(NIKE)的创意来自命名者遇见胜利女神NIKE的梦境。传说中,NIKE身有双翼,携带橄榄枝,给人们带来胜利和诸神的礼物,是吉祥、正义、胜利的象征,用“耐克”做商品的商标,十分贴切的表达了产品的销耐克(NIKE)国家商标局:耐克对奴绅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奴绅耐克(NIKE)新华网温州2006年3月30日电(记者汪林义)世界著名运动鞋生产商耐克公司与温州民企奴绅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之争近日有了结果。国家商标局最近裁定,耐克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奴绅公司申请的“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耐克公司的“钩”状商标家喻户晓。温州奴绅服饰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鞋帽、手套等”类别上注册了一个完全不同于耐克标志的由“双弧”组合的“图形”商标。2002年3月商标公示期间,耐克公司以奴绅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耐克申请在先的“钩”状“图形”商标相似为由,对奴绅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图形商标不受语言的限制,易于识别,但在图形的设计上一定要简洁明了,应该有着明确的构成主体和视觉中心,一看到图形便使人能够联想到一个名称的作用。如果图形过于复杂,既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亦不利于呼叫名称,起不到商标的作用,传播也有难度。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555”、“777”等。由于数字本身难以具备显著性,因此,在一些国家数字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的条件。我国原《商标法》对是否可使用数字商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数字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是给予注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已明确将数字商标列入商标权的客体范围。3、数字商标三九企业集团以“999”作为商标,是因为“9”是数字中最大的数,也象征着至尊至上,“999”(三九)则更是“加倍”或“增加”之义,以“999”作为品牌可谓匠心独具。不仅它易读易记,而且有“长寿”之意,也内涵“天、地人长久”之意,这一品牌与保障人们健康长寿的药品(三九集团的主产品)结合有相得益彰之佳效。作为全国驰名商标,“999”品牌以其丰富的内涵,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例一4、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目前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并不保护“纯色商标”,因为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颜色的合理选择和适当组合是能产生一定的显著性的。因此,TRI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本都承认颜色组合具备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已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如台湾地区的金顶电池,上面是铜色,下面是黑色,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例子。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案件厂家败诉作者:岳纲举聂国春源自:中国消费者报在窄窄的锯条上涂上橘红和蓝色,便要求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权利。瑞典凯普曼公司于2002年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8月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凯普曼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凯普曼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商标系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橘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已经具备了商标所必须的显著性。而且使用此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且在烟台等地遭到恶意模仿。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应当与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可能获得注册。原告的申请商标由橘红和蓝色组合构成,该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5、三维商标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给予三维商标以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将其列入保护范围。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最常见的是用于饼干、巧克力、香皂的外形以及香水瓶、饮料瓶、酒瓶等商品的包装。例如,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例一绍兴咸亨酒店那个穿着长衫、品着绍兴酒和茴香豆的潦倒文人孔乙己造型,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首批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造型等等,与孔乙已一起成为首批在中国注册的立体商标。例二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3日电(记者李京华)“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