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内容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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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内容与取得一、著作权的内容与取得二、商标权的内容与取得三、专利权的内容与取得四、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内容一、著作权的内容与取得(一)著作权的内容(二)著作权的取得(三)邻接权(一)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1.著作人身权: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并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具有:可转让、继承、放弃和有时间性等。(1)复制权: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演绎权: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二)著作权的取得1.注册取得制度2.自动取得制度3.加注版权标记制度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才能产生著作权的制度。注册取得制度背后的法律规则: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注册取得制度的评价:可以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不能充分保护未及时登记的作品。2.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自动取得制度评价: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但发生纠纷时,未登记的作品取证难.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自动取得制度3.加注版权标记制度加注版权标记制度;对已经完成的作品发表后加注版权标记方能产生著作权的制度。如果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加注版权标记则视为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受法律保护。目前不少实行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也都在出版物上加注版权标记,以使作品得到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不足是:版权标记是以出版为条件的。(三)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有:1.表演者权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3.广播电视组织权4.出版者权(三)邻接权1.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表演者的身份权利、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的财产权利。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3.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或报刊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二、商标权的内容与取得(一)商标权的内容(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注册的原则(一)商标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将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以一定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5.续展权:延续其商标权的权利。6.标记权:标明注册商标的权利。7.出质权:可以将其所注册的商标进行质押。8.放弃权:放弃其所注册的商标的权利。(二)商标权取得的法定条件1.必须符合商标的构成要素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可申请注册。2.必须具有显著性3.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如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没有与他人商标混同.(二)商标权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不是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原则:A、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首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B、注册原则: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C、混合原则: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2.继受取得: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三)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2.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最先申请人的原则。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其首次申请注册或首次使用过的商标,在法定期间内,再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日或使用日视为申请日。三、专利权的内容与取得(一)专利权的内容(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三)专利申请的原则(一)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3.转让专利的权利。4.实施许可权。5.使用专利标记的权利。6.署名权。7.放弃权。8.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者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1.消极条件:(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2.实质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创造性---比已有的技术更先进。实用性---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2)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没有与已知外观设计相同或相类似。独创性---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美观性---必须富有美感。工业适用性---能够以工业方法再现、批量生产。非冲突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2.以书面申请为主的原则。3.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4.优先权原则。四、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内容(一)制止商品假冒或者仿冒的权利(二)制止虚假宣传的权利(三)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四)制止商业诽谤的权利(五)制止商业贿赂的权利(六)制止违法有奖销售的权利(七)制止贱价排挤的权利(八)制止搭售商品的权利(九)制止通谋招投标行为的权利(十)制止限购排挤的权利(十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权利(一)制止商品假冒或者仿冒的权利商品假冒或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人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6.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制止虚假宣传的权利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三)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四)制止商业诽谤的权利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诋毁、贬低,以消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如刊登不当的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五)制止商业贿赂的权利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了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六)制止违法有奖销售的权利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以奖励购买者的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质次价高商品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七)制止贱价排挤的权利贱价排挤行为,也叫掠夺性定价或降价排挤行为或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例外是:销售鲜活海鲜、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八)制止搭售商品的权利搭售商品行为是经营者利用起经营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九)制止通谋招投标行为的权利通谋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2。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十)制止限购排挤的权利限购排挤行为,就是强制性交易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公用企业一旦滥用其独占地位和垄断特权,来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就属于排挤行为。(十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权利它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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