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法总论第十五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法》的适用,理解合同的分类。•重点:单务、无偿、实践、不要式、无名、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1、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了解):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2、英美法系合同的定义(了解):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3、我国合同的定义:(1)《民法通则》中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85条)(2)《合同法》中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二)•特别提示: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是两个概念•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合同法》中的合同: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以欺诈为例看法律适用一般法:1、•民法通则(一般法):因欺诈所为民事行•合同法(特别法):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第54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第52条)2、••担保法(特别法):因欺诈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无效(第30条)3、•合同法:订立合同(双方法律行为)为可•继承法:所立遗嘱(单方法律行为)为无效4、••仲裁法(程序法):仲裁条款为无效5、••婚姻法:身份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二、特征(自学)三、分类•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真正双务合同,双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但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不真正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义务不是对价关系)。如无偿委托合同、无息借款合同•(1)双务合同两个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可成立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不能成立履行抗辩权的。(2)参见教材•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无偿合同不是财产••1•2.•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3.•有偿合同双方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一般的要求。•无偿合同的债权人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4.•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来讲比较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比较轻(轻过失免•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对于实践合同采取成立或者生效的双重标准。•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实践合同: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还不一定成立或者还不一定生效的,必须是标的物交付或者开始履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生效的要求不同。•定金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合意的时候成立,提交定金的时候,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提供借款时生效。•保管合同提交保管物给保管人的时候合同成立•我国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还有:质押合同。••请结合合同法条文思考:赠与合同是什么合同?•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特定方式的合同。••思考:法律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没有采用,合同是否可以生效?(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课后作业:请总结我国现行法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是常见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举例说明:旅游合同(《合同法》草案中曾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现为无名合同,实为混合合同,可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租•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两个合同的从•区分意义: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例外:成约定金因为当事人通过合意使从合同成为主合同前提。)(七)其他分类(根据教材自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内容提要:合同订立的程序是重点,要全面掌握。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主要是理解问题。(一)1.•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实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格式合同可以作为内容固定的要约向他人提出。2.(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3)3.•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①寄送的价目表(原因:寄送的当事人还是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了自己,而只是向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原因:不包括价格条款等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招股说明书(原因:不可能包含购买股份者将要购买的数量等合同的必要条款)④广告(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⑤其他(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2)①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送达后不得撤回;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得撤销;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②目的不同:•要约: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③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④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3)容纳规则:指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承•案例:•某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在征稿启事中表明,对选中刊登的稿件一律按千字80元支付稿酬。—要约邀请。•张某投稿。——要约•杂志社选中刊登。——承诺•则:杂志社应当按千字80元支付稿酬。——这千字80元的稿酬是在要约邀请中规定的,按照容纳规则,这个规定已经成为双方合同中的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1)•我国:到达主义。••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请思考: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看到要约是否影响要约的生效?为什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2)要约的效力•实质拘束力:要约送达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资格。•形式拘束力: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我国合同法上的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原则上可以撤销,例外情况下(《合同法》第19条)5.(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①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对发送的要约的修改,其效(2)①含义: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问题:如果撤销的通知到达时间与承诺发出的时间处同一时点,是否发生撤销的效力?•承诺有两次效力:发出时阻止要约撤销;送•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②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法律推定要约人默示放弃了撤销权:承诺期限——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举例:•“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请按要求在三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天内答复”•“三个月内款到即发货”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举例:•“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注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3条)。•思考:“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是否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举例:“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举例: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购买车船机票准备到要约人指定的地点去完成工作)6.(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①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②要约采用书面方式,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二)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2.(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答复应视为新要约)①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承诺应当在此期限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才能视为有效承诺②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立即失效。•注意两点:•允许在当时场景中的犹豫时间。•口头要约中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以此期限为准。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以诚实信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