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第六节免责事由第七节责任竞合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见《合同法》第114条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而过错责任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因此,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指的就是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在现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应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第11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总则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分则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二、实际违约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在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形态的分类,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例如《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二)明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三)默示毁约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合同法》第108条默示毁约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二、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具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7条(二)迟延履行《合同法》第96条(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四)部分履行。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一、双方违约《合同法》第120条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三、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二、损害赔偿一、实际履行(一)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第三,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第三,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约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与约定违约金(三)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四)损害赔偿的限制1.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13条2.损害赔偿的减轻所谓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三、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三)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四、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在原则上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六节免责事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被统称为免责事由。此处所说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事由,仅适用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即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责任事由,即免责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七节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一、责任竞合的概念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