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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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一、工时制度一、工作时间的含义1、基本含义: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2、主要表现形式: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二、工时立法的起源与发展●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世界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趋势(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须的,都视为劳动时间。(2)将“周”作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即将8小时工作日变为“40小时工作周”。三、定时工作日定时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定时工作日可以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一)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时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未对缩短工作日做出明确规定,但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分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形:1、夜班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是指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的时间。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比标准时间减少1小时,按照规定发夜班补贴。2、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婴儿所占用的时间。3、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下井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三)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是指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菜园、农场等。(四)综合工作日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地质勘探、水运航运、旅游等行业的部分职工。四、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按其职责要求很难实行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目前,我国对不定时工作日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政府、产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外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情形。五、计件工作日计件工作日是指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作日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二、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休假制度设立的意义二、休息休假的内容(一)工间休息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一般不少于15—16小时(三)周休息时间(四)法定节日1、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2、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3、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4、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放假1天;(4)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5)少数民族的节日。(五)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4、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处理●带薪休假核心是带薪,具备强制性●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探亲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的探亲假一次;(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20天的探亲假一次;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探亲假或者职工自己愿意两年探亲一次的,则可以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实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其休假的期间不足法定的探亲期间,则应由用人单位补足。第三、加班加点制度一、加班加点的概念●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二、加班加点的条件●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制度的除外:(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等紧急任务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三、加班加点的限制措施(1)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得到允许才能加班加点。(2)增加用人单位加班加点的代价,确定较高的工资报酬。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分析1朱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是汽车司机。某日公司接到任务,要在六天内为客户运输一批建筑材料去指定地点。公司为了合理安排运力,决定安排六辆车在六天内连续作业以完成任务,而朱某被安排在周六出车。朱某按时完成了运输任务。由于其周六工作属于加班,公司决定让其在次周的周三补休一天。但朱某觉得自己身体很好,虽然周六加班,但不需要补休,而是希望公司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此,公司不予同意。朱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问:朱某的请求是否合理?某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订单充足而常常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加班的长度少则2—3小时,多则4—5小时,超过了工人身体的承受限度。工人拒绝加班的,业主即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经过工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前去调查情况,企业也承认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同时强调,企业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况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超额支付给劳动者以报酬,绝大多数工人愿意多加班,多拿工资,只有少数工人觉得太累,不愿意加班。由于工厂是流水作业,考虑到企业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厂方决定加班并无实质性的错误用人单位在哪几个方面违反了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案例分析2分析意见(1)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加班、加点程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协商,而且以解除劳动关系相胁,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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