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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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犯罪的主观方面分配学时:5学时。教学目的: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和特征,了解犯罪目的和动机,掌握错误多定罪量刑的影响。教学方法:讲授法。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表现形式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正确理解犯罪主观要件,应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任何罪过心理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而根据二者之间排列组合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罪过形式。第一节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罪过:故意、过失2、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2.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4.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三、主观恶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首先,犯罪主观要件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其所具有的法定性;而主观恶性则更多的是一个道德意义上的概念,其范围相对较广,也不具有上述法定性特征。其次,主观恶性所体现的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维度内对于行为人人性的综合评价,而犯罪主观要件则更多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的时候所反映出来的心理态度,从而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都是有限的。(四)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的区别人身危险性:指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两种。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主观要件之间根本性的区别除了法定性之外,更为重要的也还是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因为人身危险性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人自身和外在环境等一系列因素,预测其未来犯罪的可能性,其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行为时行为人所持有的特定心态,而属于一种较为宏观意义上的判断。先提出四个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1预见说又称认识说,或者表象说。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有认识或者认识到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时,就认为其具有故意的心态。2意志说又称希望说,意欲说。行为人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而且希望结果发生,才算构成故意。3折中说又称容认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具有认识,即具有认识要素,还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特定的意志要素。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意志要素并不限于意志说当中的“希望”这一意志要素,而将“容认”也纳入进来。我国刑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显然采纳的就是折中说的观点。(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最终达到行为结果的。如果对有关事实缺乏认识,便不可能是犯罪故意。1.认识的程度: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认识的内容: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到底认识到那些因素呢?(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及其性质、内容、作用。对于危害行为的认识进一步可以细分为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对于行为方式的认识、对于行为手段的认识、对于行为时间的认识、对于行为地点的认识等几方面。(2)认识到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就不是犯罪。要确定故意犯罪,就必须查明行为人故意犯哪种罪、对哪种结果有认识。对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是故意的重要内容,犯罪故意是建立在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基础上的,因此,故意的认识内容可以概括为对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自然结果具有认识,但这样一种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是预测性的,即认识到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要求其认识到结果的确定发生。(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这主要是指,某种行为过去一直不是犯罪而是合法行为,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的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这时由于人们不懂法就很难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希望希望:是犯罪故意意志态度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故意意志的典型样态,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基本特征:目的性积极性坚决性持续性。2放任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目标的活动中,置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于不顾,执意实施该行为,认可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特征:行为目的与针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之间的非重合性。犯罪态度的模糊性二、犯罪故意的类型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内容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直接故意需要认识的内容:A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结果。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D对规范的要件的认识。直接故意不需要认识的内容:A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属于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即不需要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但要求其具有认识的可能性。B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2)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希望此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间接故意的认定需要建立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自然无法单独认定行为人的心态特征。(1)认识因素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上,在间接故意的认识要素当中是否能够包括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认识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案例:被告人赵某,男,32岁,某车队汽车驾驶员。2009年12月13日下午6时许,赵某驾驶”东风”牌货车由派州前往扬州,至苏皖界碑皖方一山区公路处,农民谢某因急事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赵某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谢某左腿辗断。事故发生后,赵某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谢某拖至路旁约2米深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遁去。次日晨,谢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谢某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第三节犯罪过失案例一、过失犯罪概述(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二)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四)过失犯罪的性质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二)特征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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