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概述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特点是: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项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制度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注意: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二、控审分离原则追诉权与裁判权分离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三、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由来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由此被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各国广泛接受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推定是无罪的。它是一种推定。它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法律状态。四、公正审判原则该原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本身应具备一些内在的“善”的品质,本身就是符合理性的。标准: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法律所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参考资料】Allan诉英国案【视频资料】美国影片:终极证人b,15:30-22:50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陪审团一旦组成并作出了宣誓;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当第一份证据被提供于法庭之上或第一个证人作证之后,法院不论作出无罪判决、有罪判决还是终止诉讼,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受到再次起诉和审判。理论基础: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追诉权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衡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略有区别:一事不再理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禁止双重危险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刑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也称职权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担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案例1:某年3月20日,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在法庭审理涉嫌盗窃罪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胡某正是凶手,遂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处胡某死刑,缓刑2年执行。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宪法第126条和第131的规定。(二)具体含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检察院上级领导、法院上级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职权时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案例2: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三、依靠群众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公正,处理正确。是实事求是理念与依法办案精神的体现。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是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诉中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平等地受到刑事追诉处罚和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案例】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正确的做法应当如何?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七、检察监督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第129条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除执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依法对其他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实行法律监督,。(三)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是宪法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九、审判公开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二)具体含义是指除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三)刑诉中的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日期。公开审判的案件,除评议秘密进行外,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但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庭审中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根据1999.3.8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律不公开(绝对不公开):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③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不公开(相对不公开):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确有必要公开,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但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问题:上述年龄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案例3:甲与乙通奸,后二人合谋将乙的丈夫杀害。问:该案是否应公开审理?案例4: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何某强奸案B、15岁的金某抢劫案C、白某间谍案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接受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获得辩护上所需一切之保证的权利”《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为其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是现行刑诉法吸收“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二)具体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具体含义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前不得称其为罪犯。相应的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明确了由控方负举证责任。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明确了检察院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形式。扩大了辩方针对指控的防御权能。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