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论学习重点:刑事诉讼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渊源、特点、基本范畴、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概念“诉,告也”,“讼,争也”。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二)刑事诉讼的起源社会冲突—国家权力—刑事诉讼(三)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二、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四、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部门法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务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诉讼法: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五、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1、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1)弹劾式诉讼制度(2)纠问式诉讼制度2、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辩论式诉讼制度的特点:(1)控审分离(2)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3)被告人取得诉讼主体地位3.二战后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1)两大法系相互吸收(2)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3)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4)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2.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1)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1979.7.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3.9.2《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1984.7.7《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3.17)《决定》共有110条,修改后的刑诉法共有225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国际背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滞后内容过于单薄司法解释替代立法立法内容比较落后立法技术不足(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及进展坚持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坚持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坚持统一步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刑诉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因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修正草案未能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10月,刑诉法再修改再次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近日表示:刑诉法草案有望今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把保障人权落实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将宪法规定的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切实体现到刑诉法中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罪犯有沉默权规定到法律中完善辩护制度,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减少刑讯逼供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强制措施规定明确具体的条件,加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使用完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上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损失和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救济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1.刑事诉讼目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2.刑事诉讼目的的分类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终极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现有体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1)惩罚犯罪的含义(2)保障人权的含义(3)两者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4.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1.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共作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了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亲手交付给赵作海。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登门赵作海新家,鞠躬致歉。一个月后,2010年5月,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杀人碎尸案告破。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是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至5月2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2.佘祥林冤案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已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这表明,佘案错案。2005年10月,佘祥林拿到了京山县公安局和荆门市中院的国家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3.杜培武冤案:4.聂树斌案:(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的分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含义实体公正:司法结果的公正。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区别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2.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戈尔丁(美国)《法律哲学》提出程序公正的三个方面九项标准:第一、中立性①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②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③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第二、劝导性争端④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⑤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⑥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下听取另一方意见⑦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第三、裁判⑧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⑨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最低标准的讨论:独立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表达自由原则、裁判基础原则、有效救济原则3.程序公正的内容: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总之,公正的程序不仅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价值目标价值目标冲突时,确立程序公正优先(三)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安全、自由、效率(效益)、秩序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英:托马斯·霍布斯]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1.一致性2.冲突性3.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效率优先,兼顾公正(2)公正优先,兼顾效率(3)公正效率对立统一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罗尔斯](四)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