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之制度目的与架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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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編第㆒章刑事訴訟法之制度目的與架構概述3第一章刑事訴訟法之制度目的與架構概述圖示:刑事訴訟程序之總覽圖1:被害人(§232、§319)告訴告發自首其他情事(§228、§232)不起訴處分(§252~§255)緩起訴處分(§253-1)起訴(§251)公訴(§264~§270)自訴(§319~§343)偵查終結檢查官(§273-1)第一審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確定後第一審簡易程序(地方法院or高等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再審(認定事實錯誤)非常上訴(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審執行再議1此圖改編於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8。4刑事訴訟法之目的為何與刑訴法修法趨勢之分析關鍵條文刑訴§2、31Ⅱ、95、124、158-2Ⅱ、163Ⅱ、252、302。關鍵實務釋字第392號解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關鍵考題73律第3題。關鍵文獻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林山田,刑事訴訟法;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黃朝義,刑事訴訟法。第三審可否比附援引第二審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款的效果為何?被告請求對質時,法院應否命其對質?刑事訴訟法之目的為何?目的衝突時應如何權衡?刑訴法的修法趨勢為何?刑事訴刑法刑刑刑實刑刑法刑刑其本身係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對被告刑罰權之程序規範2。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亦認為:「司法權之一的刑事訴刑刑即刑事司法之裁判刑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刑其審判乃以追訴程序開始刑追訴必須實現偵查刑2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4。1第壹編第㆒章刑事訴訟法之制度目的與架構概述5迨判決確定刑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刑足認透過刑事追訴程序而獲致遵守實刑刑法的正確裁判係刑事訴刑法的最重要的功能。而刑事訴刑法之目的而而而而刑刑事追訴程序而而的而釋刑而刑事追訴程序的全刑像觀察刑各個階段的制度設計均與刑事訴刑法的目的關係密切刑而而爭點三合一部份首要而理的便是針對本法設計的目的加以說明。此部分此現行的此說此解此此刑此此此說此解此認為本法設此的目的並非單面向認定刑而是參雜此重目的刑其此。而國家考試關刑律師與司法官的部份並不會直接針對此一爭點提問刑而是會夾帶其他爭點一併問之刑所以準備上除而必須而解本法設計之目的外刑其與刑事追訴各程序階段應如何而釋刑惟就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關刑刑事訴刑法的考科刑仍刑可能直接以申論題的方式出題。刑事訴刑法係確定並實現國家刑具刑刑事個案此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刑實刑法藉此得以實現。然而刑刑事訴刑法此所承認之刑疑惟利被告原則/罪疑惟輕的概念刑則是承認人力刑其極限。憲法優位性原則的積極意義此刑:憲法的基本價值與基礎原則成為刑訴法的上位指導原則刑刑訴法則具備充實抽象憲法規範之具刑內容刑具刑具刑化的功能。而而刑刑訴法應為憲法的測震儀刑隱含而特殊的憲法關聯刑其此乃因刑訴程序對基本權造成嚴重的干預刑關。刑事訴刑法和刑法的評價亦會相互影響刑例如:刑訴法第122條與刑法第307條的違法搜索罪;刑訴法第88條與刑法第307條的妨害自由罪;刑訴法第186條與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惟刑訴法不等同刑事實刑法刑其並不禁止類推適用。第三審可否比附援引第二審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通通通通通通通通(否通)蓋刑訴法第387條規通僅有準用第一審,於法無明文的情況下,第3審並無第370條規通適用;再者,更審程序亦無適用。6有有有通通通3通(肯通)蓋本於規範目的,不論是第三審或者是第二審,皆為保障被告上訴權限,此乃係立法疏漏而非有意排除。刑訴法第166條之7第2款的效果為何?有通通通4通此對於證人訊問施以不正方法,其效果基於意思決通通意思活動自由之保障類似性,宜認可類推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的效果。被告請求對質時,法院應否命其對質?早早通通通通5通(否通)「命證人通被告對質通否,審理事通之法院,本有自由裁酌之權,均非當事人所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再原判決理由已敘明上訴人所舉證人謝某等,通待證事通無重要關係,並無訊問之必要,亦無應於審判早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大法官釋字第384號通釋所稱之對質,蓋本法第97條規通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通真通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第184條規通通「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因發通真通之必要,得命證人通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通證人對質。」,宜認係「得」而非應。有通通通6通(肯通)依現行法除非待證事通極為明顯,不經對質即可相當確通外,否則,本於法院澄清義通(本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仍應命其對質,而非早早通通通通所言之自由裁量,而係考量命對質係限制人民基本權之處分所給的法律保留原則。3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7以下;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20以下。4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23以下。5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例(此判例業經95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廢止)。6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25以下;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222以下。編者按只是關於對質、詰問的細部內容林、王二師仍有些許差別,亦即林鈺雄師認為對質詰問不可分,兩者其通係一個權利,而王兆鵬師則通通通通通相同認為對質權有別於詰問權。第壹編第㆒章刑事訴訟法之制度目的與架構概述7刑事訴訟法之目的為何?有通通通7認為通刑事訴訟法之目的,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有明文規通,針對本法設計之目的有通間雖有以不同用語加以闡釋,然而不外乎係發現真通、建立符合法治國原則的公平程序以及判決作成後的法安通性之要求通保障人權、避免冤獄之發生。茲就有通通通對於本法設計目的之通通,分述如下通發現真通通刑事訴訟法係為了踐行刑事追訴程序之後獲得一個正確的裁判,則發現真通即為其前提所在。然而,發現真通的內涵,有通通通雖有認為其完整的意義在於通毋枉毋縱、開釋無辜、懲罰罪犯之正義原則,進而推衍出縱然修正本法第163條第2項規通,本法並未放棄通體真通原則,反而檢察官依本法第2條規通通「通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通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仍然具有客觀性義務8。然而,此命題勢必會開展出究為絕對真通/通質真通或相對真通/形式真通的爭論,畢竟雖然刑事訴訟法之設計,本質上有別於民事訴訟法,但就本法所特別強調之發現真通部分能否如同自然科有一般透過不斷地通驗追求接近絕對真通的經驗性事項,並非毫無疑問,蓋證據的拼湊確通難以百分之百的將事通還原於審判庭中。是以,過往寧可錯殺亦不得錯放的觀念,於現今刑事訴訟法有更多凌駕絕對真通的目的存在,從而有有通通通甚至認為絕對真通僅能置於歷史之中,重要的反而係英美法所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正義9。符合法治國原則的公平程序通有通認為此亦所謂程序之司法形塑性,蓋於訴訟程序終結前,刑事訴訟程序仍處於發現真相之不確通階段,被告可能最終被發現係無罪,公平程序可避免過度地侵害,縱然最終被認通係有罪,訴訟程序仍然能夠保障其刑事追訴程序中所應享有的主體性通辯護權利10。7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4~8;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7~14;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20~21;林山田,刑事訴訟法,頁5~6;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頁3~5;黃朝義,刑事訴訟法,頁3~5。8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8。9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4;黃朝義,刑事訴訟法,頁4。10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9。8有有通認為唯有公平的程序才能夠發現真通,不公平的程序會妨礙真通發現11,此種論述的背後毋寧是強調程序正義㆘的㆟權保障,亦方能使得國家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公權有發動能夠和保障人權取得平衡點12。而從人權保障、程序正義的角度觀察,可再分流出下面兩個層面通避免冤獄之發生通通通通通13認為通「認通犯罪事通…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通之程度者,使得據為有罪之認通,倘其證明未達此㆒程度,而㈲合理懷疑之存在時,事通審法院復以就其心證上理由通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有通通通14亦認為刑事訴訟中,縱然檢察官已提出95%的證據,但法官只要還有一個合理懷疑,亦即被告仍為無罪之人的懷疑,仍應該認通被告無罪,蓋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觀念業已不符現今刑事訴訟的趨勢。保障人民尊嚴通平等原則之貫徹通對於人民之權利以及尊嚴的保障,刑事訴訟法制通有相關規通,例如通本法第124條規通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第158條之4通「除法律另有規通外,通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通員因違背法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有之認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平等原則之要求,有通認為15為貫徹事實㆖之平等,相關規通例如通本法第31條第1項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早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第95條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11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5。12黃朝義,刑事訴訟法,頁5。13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14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6。15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7。第壹編第㆒章刑事訴訟法之制度目的與架構概述9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158條之2第2項通「檢察事通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通者,準用前項規通。」。法和平性之要求通此處所指之法和平性,其通即係指法安定性,同時包含一事不二罰的通體確通有,即既判力之要求的概念,本法第252條第1款通「曾經判決確通者。」、第302條第1款通「曾經判決確通者。」,均係關於此一目的下的規通。司法效司16通蓋司法資源之有限,但犯罪卻不斷增進,如何有效終結案件亦為重要目的。傳統追求司法效司的規通有本法第449條以下之簡易程序、第273條之1之2的簡式審判、以及第376條案件不得㆖訴第㆔審,現今刑事訴訟法則對於世界潮流之協商程序亦有所規通。目的衝突時應如何權衡?有通通通17通大法官通釋18均認為通所謂目的衝突時的通決之道在於調和各種目的而非片面犧牲,最後不得已之際,方能為最小限度之犧牲,畢竟,刑事訴訟法不容許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國家為達成刑事司法究明案件真相之目的,非謂即可訴諸任何手段。刑訴法修法趨勢為何?刑訴法變動歷程之節錄通民國91年修正第163條規通通刑事訴訟架構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且採用證據排除法則。刑訴法上的第二次刑命(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引入)通剝奪裁判者之權有,擴大當事人對訴訟程序之參通及控制。傳傳法則。交交詰問。司法對人權保障之司極通司極層面通最高法院90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通「一、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六16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8。17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12。18大法官釋字第392號通釋理由書。10號判例不再援用。二、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判例不再援用。三、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六二號判例不再援用。四、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二五號判例繼續援用。」,以及大法官釋字第371號通釋通「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通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通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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