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本章主要内容: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不同于二审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理对象不同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个案意义--恢复个案公正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意义--保证司法体系内部监督的落实和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社会秩序意义--发挥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作用,增进司法机关的可信任性和权威性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1、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也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重复追究,即使是换一个罪名也不得重复追究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或者宣告无罪,都意味着诉讼的终结,都不允许再次追诉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两种模式例外模式: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起对被判刑者不利的再审,如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无例外模式:不允许提起对被判刑者不利的任何再审,如法国、日本等。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防止滥用追诉权保障人权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一致,导致刑事再审案件多数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由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是否违背控审分离的原则?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办案或复查案件过程中的发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2、当事人申诉及其法律效力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大多数国家:申诉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我国:当事人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不影响对原裁判的执行。不停止执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要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判断出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未作出改判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诉与上诉的区别:申诉与上诉在行为性质、诉讼程序、法律效力及其后果等方面有严格的区别。上诉是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活动。其效力不论其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和执行。因此,上诉既可以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又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活动。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因此,当事人等的申诉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3、申诉的理由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能够说明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结论不惟一,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罪名不当、量刑明显不当、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6、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参与本案讨论的庭长、副庭长及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其中一人有上述行为并造成枉法裁判的,都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各国立法关于生效判决再审提起的期限一种立法例是对再审期限未作限制。如日本、意大利、德国。另一种立法例区分对被判决人有利和不利的再审,对前者一般无期限限制,对后者则有限制。如奥地利规定,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在被告人死亡后亦可提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只有在对该行为尚未丧失追诉时效时方可提出。我国生效判决再审不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且均无期限限制。4、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大都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1)人民法院的受理一般由终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服又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2)人民检察院的受理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3)对申诉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关于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37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最高检《规则》中没有规定处理期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法院院长(提交)与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2、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指令再审或提审3、上级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指令再审或提审4、最高检察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5、上级检察院——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提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可以提审。再审程序抗诉和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抗诉期限不同抗诉的对象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实体法(刑法)的错误诉讼程序上的错误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制作再审决定书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二、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三、再审的审查范围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四、再审的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程序依原来的审级(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再提出上诉或抗诉。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五、重新审判的期限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六、重新审判后的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