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前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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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前瞻二十世纪之末,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举世瞩目的五十周年庆典。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经历了五十个春秋冬夏,其间虽有挫折、停滞,却仍然取得了发展。在世纪之交,回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发展历程,总结其间的功过得失,将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萌生于清末改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则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自此,基于建立与国民党不同的新法制的主观要求,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发展阶段。(注:有学者从历史的视角,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看作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的一次重大转型。从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来看确实如此,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殊性质和本文研究的内容,本文中特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五十年间,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创时期、停滞时期、复苏与发展时期。21.初创时期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创过程,包括对旧法统的批判,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探索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方面的内容:(1)对旧法统的批判。继《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之后,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根据这两个文件废旧立新的精神,新中国法制建设开始起步。新的法制需要新的观念和作风。为了纯洁司法队伍,更新观念,1952年至1953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反对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在此次运动中,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法学学科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方法对旧法观念、制度进行了激烈、彻底的批判。通过对旧法统的批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萌芽。(2)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新中国初期,我国法学的发展深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在整个政治、法制大环境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形成也深深地打下了这一时代烙印。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其一,前苏联派遣法学专家到我国讲授法学。当时,这些前苏联法学专家通过翻译人员讲授前苏联法学,我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再按笔记向学生讲授。这些学生成为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再生产者。(注:详阅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其二,翻译出版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和法律书籍。据不完全统计,此一时期,我国翻译出版的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多达二十余种,其中,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体系影响极大;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则一度被奉为证据研究的经典之作,甚3至达到“言必称维氏”的程度。其三,派遣留学生到前苏联学习各种法律。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广泛传播,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对若干问题的基本态度。(3)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初步探索。批判和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因而,早在批判旧法统的时候,我国学者就已经开始总结、宣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工作经验了。其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如巡回审判、陪审制度、调解制度受到了强调。在学习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过程中,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探索一直在进行着。这一初步探索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创建和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两方面。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典的拟定工作是这一时期诉讼法制建设的重点。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司法工作经验颁布了《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八大”以后,为了响应“逐步完备法制”的号召,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起草机构,并于1957年5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这些立法活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对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消化,我国学者还积极地投身于创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工作。1956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审判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经由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学大纲审定会讨论通过,同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教学大纲》大体上勾划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轮廓。后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的学者根据这一教学大纲,联合编写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材》(未出版)。这些尝试,虽然还带有明显的模仿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痕迹,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而言却具有深远的意义。另外,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我国刑诉法学者还就广泛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如司法组织及其原则、法院独立审判、辩护制度、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等,以及证据问题,如刑事证据的概念、性质、分类,无罪推定,证明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讨。2.停滞时期50年代末,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学术讨论成了政治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这一时期,不仅无罪推定、自由心证、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等理论问题成了右派言论,连宪法中明文确立的原则,如审判独立、辩护制度等也成了资本主义“黑货”,一旦有所论及,不但会遭受无情的批判,研究者还被打成右派,无法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当时刊物发表的近百篇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讨论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刑事证据理论方面。1963年以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相继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完全停滞下来。3.复苏与发展时期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制建设重新受到了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十五大最终确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了。20年来,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1979年7月1日,经历了24年三起两停的漫长而曲折的起草制定过程,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经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发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开始全面恢复,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纪元。(1)学科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学科体系建设是一个学科形成和发展的最主要标志,而且直接影响着由其哺育培养的学生的基本观念和具体知识。八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学者编写了大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出版了一系列专著,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学科体系并不断发展完善。最初,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基本上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内容细加注释,以刑事诉讼法体例标准安排教材的基本框架;教材的内容一般是从论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开始,进而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顺序,对其总则、分则的内容加以论述。八十年代后期出版的教材开始突破这一模式,逐步扩大了研究的范围,开始将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等)纳入研究视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出版的一系列教材,更加注重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开始出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结构、职能、阶段、法律关系等)、外国刑事诉讼历史沿革、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侦查、起诉、审判的基本原理等内容。(2)研究领域的扩展。八十年代初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致力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宣传、解释。随着学术氛围日益宽松,对外交流逐渐频繁,研究资料越来越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6也不断扩大。到九十年代初期,研究课题涉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性质,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明效力,检察人员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地位,上诉不加刑,等等(注:详见陈光中《刑事诉讼四十年》,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5期;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此一时期,证据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刑事证据的性质、刑事证明理论、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等问题都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阐述。随着学术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越来越注重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以一批博士论文为代表的专著对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程序正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推动了社会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经过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积极努力,许多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念逐渐被淘汰。其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促进了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展开了积极、全面的讨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将有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研究推向极致,对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注:见前引陈瑞华文。)。可以说,新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注重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改革庭审方式等重大举措是与理论界的努力分不开的。另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继续其一贯的传统,积极地服务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司法实践献计献策。(4)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不仅仅表现在人数的不断增加,而且研究队伍的基本素质也越来越高。目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等院校设有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点,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还设立了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每年培养出近百名高素质的理论人才。除了专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工7作人员外,还有大批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加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中来,改变了研究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的局面。更重要的是,1984年全国性诉讼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诉讼法学会也相继成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走向组织化。(5)对外学术交流日益广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步打破了“关起门来搞研究”的传统做法,越来越注意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相互学习。九十年代以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典的翻译出版,增强了对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了解。另外,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召开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组织国内刑事诉讼法学者赴外国考察,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向世界宣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是很深刻的。首先,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说明,学术的发展,法学的繁荣,必须有一个宽松、宽容的学术环境。其次,简单地否定一切,武断地割裂学术传统的承继联系,只能延缓学术的发展。另外,面对深受前苏联影响的历史现实,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注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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