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反洗钱邵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洗钱概述洗钱定义: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结论:任何洗钱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的最终的目的——将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概述洗钱罪的定义:《刑法修正案(六)》191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洗钱概述洗钱的特征1、洗钱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是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相关,如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偷漏税等,系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目的。2、洗钱是复杂的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3、洗钱的目的在于使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概述洗钱的过程1、处置阶段(placement)。处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统。2、离析阶段(layering)。离析阶段是洗钱过程的中间环节,犯罪收入一旦被成功投入清洗渠道,就进入了离析阶段3、归并阶段(Integration)。归并阶段是洗钱过程的最终环节。犯罪收入在经过前述两个环节的清洗后,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开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反洗钱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一是《刑法修正案(六)》,在第191条“洗钱罪”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三类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修改了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二是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三是相继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4个部门规章。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反洗钱法》主要内容《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⑴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⑵为了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处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随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对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⑶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⑷为了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察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依据,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⑸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法律责任。⑴第三十条规定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的人员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⑵为了惩罚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律责任。可见《反洗钱法》实行的是“双罚制”。其次,《反洗钱法》还实行“重罚制”,如果金融机构未履行三条核心原则(客户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最高罚款可达500万。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要求⑴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⑵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⑶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要求⑷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⒈非面对面业务的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⒉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⒊实行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⒋识别代理人身份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要求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⒌关于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⒍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的要求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⒍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的要求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销售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2、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⒎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客户身份识别可疑行为报告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