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性质边界与产权之第三节、第四节企业管理小组成员(主讲)(PPT)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之第十八讲学生自制学习课件参考平新乔老师的《微观经济学十八讲》,特此鸣谢!一、“扼制”问题与信息不对称一、“扼制”问题与信息不对称一、“扼制”问题与信息不对称二、专用性投资与扼制问题三、买方的资产专用性与扼制问题什么叫“扼制”(hold-up)问题!扼制问题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经济现象。例如,生产DVD芯片的厂商声称生产成本上升,要求重新谈判以提高价格,从而剥削依赖芯片的DVD生产厂商。如果DVD生产厂商不同意重新谈判,芯片生产厂商就可以威胁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这就是典型的扼制问题。例如温州热钱。我们通常讲企业“大而全”、“小而全”!“大而全,小而全”是政治经济学中描述国民经济和国内各区域经济发展结构雷同的常用语。即:从大的方面讲,每一个省市的产业结构都类似,工业门类齐全,不考虑自身的资源禀赋优势,片面追求完整的工业体系;从小的方面讲,每一个企业都产供销一体,完全没有发挥分工优势。这造成了国民经济的分散和割裂,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率。三十年前,中国经济曾经出现以省或地区为单位的“大而全”、“小而全”。那与“备战备荒”有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外敌入侵后受制于人的局面,从理论上讲,这就是为解决扼制问题所出现的企业边界的过分扩大。一、“扼制”问题与信息不对称这里我们只分析贸易过程中的“扼制”问题。假定有两时期:t(时间)=l(这是事先,exante)与t=2(事后,ex-post)。如下图所示Tt=1t=2为分析的简单起见,我们这里先忽略掉专用性投资。设只有两个当事人:供给者与购买者。他们在时期l可以签合约,也可以不签合约。在时期2刚刚开始时,他们双方都可以知道贸易所带来的好处,可是在时期l时,贸易的好处对他们中的每一方来说,都只是一个随机变量。为什么要等到时期2双方才能知道贸易的好处呢?可以这样设想:供方为求方所进行的投资项目在时期2实现了效益。假定交易品是一种不能分割的(为分析的简单起见),于是设时期2的成交额或为1或为0。买方对于该贸易额的主观评价为V,供方提供该贸易额的实际成本为C。因此,贸易的净所得应为V-C。问题是如何在供求双方之间分割这“V-C”。如果价格为P,那么,如果进行交易,买方的剩余为V-P,供方的剩余为P-C。分割如何,取决于P的水平。设在时期1双方对于贸易没有签合约。到第二时期,谈判就会出现。谈判涉及两个问题:要不要进行贸易(买卖)?以什么价格P进行贸易?如果V与C是共识(即在谈判前双方都知道对方的V或C。),那么,是存在的有效的贸易额的,并且,存在有效贸易额的充要条件是V≥C。因为,存在贸易→必有V≥C,要不,V<C,不会有贸易,因买方愿支付的最高价格还不足以补偿C。这是必要性。再看充分性:设V>C(V=C,则P=V=C,进行贸易双方不亏,也会有贸易。)。则必会有贸易。为什么?因为,如果不进行贸易,双方的剩余均为零。这时,两方中会有一方提议在(C,V)之间的某一点定P,则每一方都会有净所得。如果信息是对称的,则P只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贸易额是有效的,至于事后的贸易量的不有效问题在这种信息对称的场合并不会发生。但是,在实际生活里,C与V往往是私人信息。C只为供方自己知道,V只为买方自己知道。这样就可以产生不有效的结果。举例说来,如C(成本)是共同的信息,而V只为买方知道,V是私人信息。供方只相信,V在闭区域[v,v]内的概率分布为F(V),(F(v)=0,F(v)=1,其密度函数是f(v)0。假定从贸易中获利的概率为正(即v>C)(要不,v≤C,就不会有获利的可能性。),但这个概率小于1(即v<C=(要不,v≥C,贸易中获利的概率就总为1。)。又假定,供方在时期2拥有全部的谈判权,即价格完全由供方定,买方“爱买不买”。这样,买方只有当自己对贸易量的主观评价大于或等于P时,交易才会发生。用数学来刻划,出现交易的概率是1-F(P)。这里,(18.19)这样,对于供方来说,其预期的利润量为:π(P)=(P-C)(1-F(P))(18.20)这是关于价格P的一个函数。对(18.20)式求关于P的一阶条件,得:[1-F(P)]-f(p)(p-c)=0(18.21)该式是:1-F(p)=f(p)(p-c)(18.22)这是说,如果价格从P上升到P+dp(dp0),那么,供方的边际所得为dp×[1-F(p)];但价格上升对于供方的边际损失为dp×f(p)(p-c)。因为一旦供方在再提高一点点价格,就会有f(p)的可能使买方退出交易。在最优点,左右两边相互抵消。pdvvfpF上)()(________但这个最优点其实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最优的,而只是一个次优点。为什么?因为,资源配置最优要求P=C,即按生产成本来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的正确决策,[这里,我们不讨论P=MC,因C在这里假定只是整修个贸易量(=1)的成本,也是它的MC。]。但从(18.22)式,可以解出0)()(1)(pfPFCP(18.23)(因f(p)0,故f(v)0,而F(p)1,只要p在[v,v]之间。)即实际的资源配置并没有满足P=C的最优条件。原因是,如果P=C,供方会无利可图。而只要提高价格,对他来说,存在着获利的概率。这个,模型其实就是常见的垄断定价模型:q=D(p)=1-F(p)。__F(v)F(v)1100PPvv__(a)图(b)图对于V较少地分布于低水平的买方来说,F(p)会较低,因他的主观价值判断较多地分布在附近。(见图(a))。所以q=1-F(p)就会大一些。对于V较大可能分布于低值区的消费者来说,F(P)就会高一些,其需求量q=1-F(P)就会低一些。见图(b)。但对于无论哪一类购买者,当P=时,q=0,即贸易不会发生,因F(v)=1。—如何减少上述不有效的结果呢?上述不有效的结果是发生在事后,即不是在t=1期发生的,而是在t=2期发生的,在上述例子里,因为买方的评价V是私人信息,而卖方的成本C是公共信息,因此,存在着通向有效解的途径。办法是,在事前把定价权完全给予买方,即信息就是力量。买方由于已经知道C,所以他应确定价格为P=C。这样,买方得到的剩余为V-P=V-C,买方在事后得到全部的交易好处。同理,如果V是公共信息,C是私人信息,那么,定价权应完全交给供方。P=V(如V≥C)。而由买方来决定是否退出贸易。如果C与V都是私人信息,一般说来,事前协商好的价格就不再会有效,因事后会有一方要求修改协议,进行重新谈判。而这就会产生交易费用,这时,双方都有可能对对方进行“扼制”。二、专用性投资与扼制问题现在假定,在t=2(即事后),V与C都是公共信息,但供方可以在事先(t=1)进行专用性投资,这种投资可以降低事后(t=2)的边际成本。但该投资是为事后的交易而专门进行的,如果在t=2时期,贸易没有发生,那么,供方就会有损失。比如,我们假定,合约是在t=2期的期初签订,这时供方已知买方的评价V=3。供方如果在t=1期进行了专用性投资,设I=2,那么,等到t=2期,供方的边际成本C=0;而如果供方事先不进行投资,(I=0),则到t=2期,其C>3。再假定,事后买卖双方之间的谈判导致了Nash均衡:即他们之间均分贸易所带来的好处。于是,如果C=0(即供方事先进行了投资,I=2。)则V-C=3-0=3,供方与买方就各得1.5的剩余。如果供方在事先不进行投资(I=0),那么V-C<0(因C>3),就不会有事后的贸易发生,买卖双方的剩余只能为零。我们可以专门考察供方的利益:如果他在事先不投资,那么其剩余为零;如果他事先进行了投资,那么其事后的净剩余为1.5-20。显然,比较这两种可能的结果,从供方的私利出发,他便会选择事前不投资(I=0)。但是,从社会利益(这里指的是供求双方利益之和)考察,如供方进行事先的投资,那么,社会净利益为v-c-I=3-0-2=10,显然,供方应该进行事先投资。这里便发生了供方的私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可以将上述例子模型化。设供方的成本函数是其专用性投资的函数C(I),且C'(I)<0(因I是专门为降低事后的生产成本而进行的),C(I)>0(因专门性投资降低生产成本的功效递减,即生产是凸的。)。为简单起见,又设V≥C(0),即就是不进行事前投资,贸易在事后也是必要的。设事后的交易价格由Nash均衡来决定,以致于v-P(I)=P(I)-C(I),即一旦供方在事前进行了投资,供求双方从事后交易中所获的利益相等。这样P(I)=1/2[C(I)+V)]。供方的利润就由下列规划决定:(18.24)这里,价格式P(I)=1/2[C(I)+V]隐含了一个问题,即供方为降低成本而事先作的投资只能在价格中获得1/2的回报:1/2(C(I))。还有1/2(C(I))被买方拿走了。这当然会降低供方在事先从事投资的动力。于是,从私人利益出发,供方的最优投资解的一阶条件是:-C(I)=2(18.25)相反,社会关于事前投资的最优规划是(18.26)这里没有价格的作用。于是,一阶条件为:-C’(I)=1(18.27)由于生产为凸性,成本是递减的,I降低成本的功能递减,C(I)>0,所以C'(I)值大的I会比C(I)值小的I代表更大的事前投资量。可见,由于事后关于定价的Nash均衡,会导致供方事前从事的投资相对不足。]2)(2[max])()([maxIIcvIIcIpII])([maxIICVI这个模型所揭示的经济关系是:只要进行事先投资的一方在事后不能获取投资降低成本所带来的全部节约,只要交易的另一方能在事后通过使用“我不参加贸易了”这种否决权。来讹诈一部分事前投资的利益,那么,事前的专门性投资就会不足。威廉姆逊在1975年的著作中称这种事后“扼制”行为为“机会主义行为”。在数学上如何度量资产或投资的上述专用性程度呢?可以这样来思考:如果卖方的事先投资是不专门为某一个买者而进行的,他所生产的物品在事后可以找到另外的贸易伙伴,那么我们可以设I中有λ部分是不专为一个特定的买者而进行的,即λI是非专用性投资。这样,如λ=1,则全部事先投资就是非专用性投资,而如λ=0,则全部事先投资就都专门为某一个特定的买者而进行的。什么是卖方从事非专门性投资的利益呢?答案是V-C(λI),因为,其投资是非针对某一个买者,任何潜在的买者都可以参加事后交易,卖者就可以利用买者之间的竞争获得全部的由买者的主观评价所代表的V。这样,如一个卖者又从事专用性投资,那么,他进行专用性投资后与特定的买者进行事后交易的价格条件应由下式决定:)]([)]([ICvICPPV(18.28)为什么供方的利益所得要减去[v-c(λI)]呢?因这一项是供方可以向非专用投资的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不必参与专用性投资供求双方的利益分割。所以)]()([21ICICVP(18.29)卖者的利润仍为:IIcIcvIIcp2)(2)()((18.30)对I求一阶条件,结果为2)](')('[ICIC(18.31)如果λ=0(完全的投资专用性,则回到-C′(I)=2;如果λ=1(毫无投资的专用性),就回到社会最优投资的一阶条件-C′(I)=1。随着λ的值上升,投资的优化程度也随之上升。由此可见,专用性投资的专用性程度会产生不有效的后果。如何解决由于事先投资的专门性而造成买方在事后进行讹诈从而降低卖方事先投资的积极这样一类问题呢?这就需要交易双方在事先写清合约,该合约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在事后以退出交易相威胁来获取供方投资的好处,要受惩罚,并明确规定交易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而这种对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规定事实了代表了贸易中的长期关系。企业之所以要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维持这种长久的关系。在许多场合,提供专用性投资的供方索性将买方吞并进来,合成一家企业,这样就避免了“扼制”问题。从而,为了解决投资专用性所产生的扼制问题,企业的边界会有所扩大。三、买方的资产专用性与扼制问题我们在前面讲了投资的专用性问题。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