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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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破产法1、企业清算分类(1)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2)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2、破产制度与特征(1)破产制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B、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C、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能适用破产法新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3、破产原因与管辖(1)、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2)、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见P2、3(1)申请人资格:第一,债务人自行申请;;第二,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和解整顿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2)无效行为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A、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B、债权申报的要求A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A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A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A4、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1)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管理人的概念: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A、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就要指定管理人B、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C、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定义: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意思表示机构。(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A、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B、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以后的会议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决议:①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②通过重整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通过方法同和解.(4)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申请:(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1)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重要转折点,此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的变价: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A1破产费用包括: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A2共益债务包括: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②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③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④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B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D普通破产债权。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见P新的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为我国入世以后,真正地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破产立法接轨作好了准备和铺垫。见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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