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1页共10页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第四条公司名称: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9号街坊信德佳苑综合楼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委托管理公司类型:XXXXX公司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XXX、XXX、XXX、XXX、XXX、XXX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第八条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第九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2页共10页1.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2.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3.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4.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5.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6.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7.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8.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9.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10.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11.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5.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6.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第三章股权转让及继承第十一条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3页共10页第十二条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股东会职权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X月和X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4页共10页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X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X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5页共10页(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总裁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6页共10页(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第七章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二十八条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第二十九条设经理(主要负责人)一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XX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7页共10页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三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X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8页共10页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第九章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第四十二条公司将年度(一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第四十三条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三金”,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三金”的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9页共10页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第四十五条公司因章程第四十四条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10页共10页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XXX年XXX月XXX日经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通过。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各股东签章(后附:签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