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托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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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不同,具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一)信托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依据►(二)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四)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五)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二、信托与行纪及委托代理的比较►(一)信托与行纪行纪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信托与行纪非常相似,表现在:①两者都是以信任为基础,行纪人与受托人对受托事务都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②两者都是为他人的利益而对一定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③两者都是以自己名义就委托事务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并就此交易的后果自负责任;④两者均可发生委托物的占有转移。►但是,信托与行纪仍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表现在:►①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活动,信托则是以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涉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以及利益分配等诸多方面的事务;►②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必须服从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委托事务;►③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分离,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利益属于受益人,行纪关系则无此项分离,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人或出售的物品,所有权与利益都归属于委托人;►④信托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设立,行纪只能通过行纪合同设立。►(二)信托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信托与委托代理也有相似之处,表现在:①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本人和受益人负信任责任;②在法律关系主体中,两者涉及的当事人都不是一般契约关系中的两方,而是三方当事人;③两者都可能涉及对他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但是,信托与委托代理也有根本的不同,表现在:①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利益由受益人享有,而委托代理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财产无论是否获得利益均由本人承担,不存在分离现象;►②在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限,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预受托人的行为,而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权限;►③在信托中,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④在信托中,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而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而且代理关系也将因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三、信托的分类信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二)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三)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四)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五)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六)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四、信托的功能(一)转移财产与管理财产功能(二)弹性功能(三)财产保全功能五、信托法的概念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互之间围绕财产权的转移、财产的管理及受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与财产转移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第二节信托的设立►一、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信托关系产生的行为,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从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活动。►二、信托的设立方式►(一)信托合同1.信托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所谓信托合同,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信托关系的协议。信托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信托合同是无名合同。(2)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3)信托合同是诺成合同。2.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信托法》第9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或设立信托的其他书面形式文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信托的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接受信托。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信托目的。(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8)信托财产税费的交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信托合同►委托人:,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人投资参股于拟发起设立的XXX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下称XXX股份公司)的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万元信托给受托人进行对XXX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并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获取收益;►第二条受益人►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码:)。►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委托人于年月日前将上述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出具收款确认书►第四条信托生效►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并且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即生效。►第五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并且委托人在XXX股份公司的股权获得工商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信托期限届满当时的法律法规禁止办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在XXX股份公司的股权)过户至受益人名下的,则信托期限顺延至此等情况合法消失之次日。►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XXX股份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受托人的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各方明确,届时由XXX股份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在XXX股份公司的股权)过户至受益人名下的工商登记等全部审批、许可手续,委托人和受托人全力予以配合。►第十二条税收►受益人应就其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条其他事项►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X股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年月日►(二)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1.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典型的要式法律行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的,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遗嘱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遗嘱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实质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此外,当事人还必须符合我国(信托法》第9条规定的内容。►(三)法律规定信托除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立外,还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设立,也就是法定信托。►三、信托的成立►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合法的信托当事人(二)明确的信托目的(三)确定的信托财产(四)成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五)合法的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三款的规定,信托成立的时间分两种情况: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四、信托的效力►信托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信托行为在信托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信托的法律效力。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的信托行为,是有效的信托,能够产生信托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则相反。(一)无效的信托无效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可撤销的信托可撤销的信托,又称相对无效的信托,是指信托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信托行为归于无效的信托行为。可撤销的信托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信托行为2.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信托行为(三)信托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五、信托的登记信托登记是信托公示的一种形式。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特定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性。第三节信托财产►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特征信托财产是通过信托行为而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它具有物的代位性。代位性又称变形性,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应该看作是信托财产的变形而归属于信托财产。►二、信托财产的限制信托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以实现信托目的,因而限制流通的财产除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1、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2、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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