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第九条试验室基本条件(一)试验室环境条件1、建AZ1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等,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2、试验室根据试验要求,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条件。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项目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3、试验室应保持整齐清洁。(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员、统计员及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求,且不得少于3人。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2、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能熟练操作相关的试验。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员合格证书》。(三)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配置1、试验室应按国家产品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要求配齐检验仪器和设备,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2、仪器设备的精度等级和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见附表一)。第十条试验室的认定。试验室应满足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经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级相关检测机构验收颁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并接受定期检查。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编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件。第十二条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原始质量控制记录,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或加盖试验室主任印章;(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四)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和技术档案应及时归档保存,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第十三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一)试验室主任及试验人员的岗位职责;(二)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三)出厂检验制度;(四)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五)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六)文件管理制度;(七)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八)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九)计量检定管理制度;(十)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第十四条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管理制度(一)为保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出具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对企业的预拌砂浆原材料、产品进行对比验证试验。对比验证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授权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二)为保证对比验证工作的质量,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三)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频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对比验证试验每年将进行1-2次;(四)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五)评价标准:各试验室返回的结果超出参考值30%的离群值先剔除,判为不满意•,其余结果与参考值一起计算中间值,结果超出中间值20%为离群值,判为不满意;结果超出中间值10%为可疑值,判为基本满意;结果在中间值10%以内的判为满意。预拌砂浆产品对比验证允许误差范围见表1。表1对比验证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国家产品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有关要求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检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原材料方可入库,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项目稠度表观密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折/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收缩率允许误差±10mm±20kg/m3±2%+30min土15%*±20%*士20%**为相对误差,其余为绝对误差。(六)在对比验证试验中连续两次判为不满意的将限期整改,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整改验收,验收不合格将取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第十五条企业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安排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t-i-i/JL*冈位。《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原材料进厂的验收、取样及检验项目见附表二。第十八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储存,并标记醒目木不M?*o(一)水泥筒仓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二)掺合料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三)集料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不得露天,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堆场内应有醒目的指7K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四)外加剂、添加剂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添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添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同时,保证各种原材料在有效使用期内,做到先入库先使用。第五章配合比设计管理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按配合比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预拌砂浆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的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第二十二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试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可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使用该配合比所生产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第二十三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第二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一)合同有要求;—10—(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产品质量出现异常;(四)该配合比产品生产间断半年以上。第二十五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第二十六条试验室主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确定停止使用不合格和质量不稳定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第二十七条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第六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试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试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九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秤,并定期对计量秤进行校准。第三十条烘砂过程的质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干砂的含水率测定每班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第三十一条应根据砂浆配合比中对砂的要求进行筛分储存,并确保颗粒均匀。第三十二条为保证预拌砂浆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试验室下—11—达的配方通知单要求进行称量配料。配料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勻、稳定。第三十三条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2规定的范围;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合格证。第三十四条预拌砂浆应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和混合搅拌设备要满足生产不同品种预拌砂浆要求。第三十五条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生产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第三十六条预拌砂浆散装库应有明显标识,预拌砂浆必须送入试验室指定的库内。特种预拌砂浆必须采用专用库贮存。第三十七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要详细记录并保留各原始记录。具体可包括:表2干混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品种胶凝材料集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掺合料其他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士2土2土2士1土2土2—12(一)原材料的进厂记录,包括材料的品种、批号、批量、进厂时间、供应商、生产商等信息;(二)原料库的入库记录;(三)烘砂过程控制记录;(四)计量、搅拌控制记录。包括使用的原料库号、数量,搅拌时间以及搅拌时各设备的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