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曲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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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风险来自多方面:一、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二、付款方式方面的风险三、进口国海关政策问题四、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五、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六、仲裁条款常见问题一、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1、没有书面合同;出口订单不代表合同。2、合同主体(中间商;代理商;外国公司中国代表处)案例:青岛华硕食品公司VS韩国XX公司案3、合同语言案例:海尔物流公司VS锐得物流公司仲裁案4、合同原件;格式合同;传真签约的风险性。案例:山东晨曦集团VS香港S&J公司仲裁案二、付款方式方面的风险1、承兑交单;付款赎单;信用证;T/T。2、信用证项软条款问题(如:客检证书)。三、进口国海关政策问题土耳其、印度海关的一些特殊规定案例:莱芜一成食品公司VS土耳其XX公司案例:临沂富沃德进出口公司VS阿联酋XX公司四、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合同履行中的主体变更问题案例:临沂富沃德进出口公司VS印度XX公司五、争议解决方式风险1、争议解决方式未做约定风险所在:无所适从2、约定在外国法院诉讼风险所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3、约定在中国法院诉讼风险所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4、诉讼和仲裁多重约定案例:厦门樱织服装公司VS日本喜佳思案“如有纷争,当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机关审理”。风险所在:约定无效5、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案例:山东山水集团VS西班牙XX公司仲裁案“本合同的有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伦敦国际仲裁院,依据英国法律在伦敦进行仲裁,仲裁的官方语言为英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风险所在:A、仲裁成本,高额案例:浙江海运集团轮船购买仲裁案B、仲裁语言,不熟练C、仲裁程序,不熟悉D、适用法律,未知因素多案例:银联公司VS日照裕和公司木薯干案E、仲裁结果,不确定因素大案例:浙江海运集团轮船购买仲裁案结论:在涉外经济贸易领域里,争议解决方式未做约定、约定中国法院/外国法院诉讼、约定外国仲裁,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和弊病。建议: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为最佳选择。六、仲裁条款常见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案例1:中国包装设计公司VS荷兰SCA公司案“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ITIC)仲裁”。评析:仲裁机构新旧名称的变化。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2:“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评析: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仲裁机构。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3:北京四建VS河北安昌木制品公司案“双方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机构仲裁”。评析: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4:上海岩崎照明器材公司VS威信公司案“有关本合同的争议,提交青岛市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评析:仲裁机构名称模糊,仲裁机构不存在。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5:“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评析: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尚未成立,不能当然推定CIETAC享有管辖权。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6:“有关本合同的纠纷,应提交潍坊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评析:潍坊贸促会内部没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推定CIETAC享有管辖权。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7:青岛贤达印刷公司VS青岛登凯公司案“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青岛分会寻求仲裁。仲裁地点为青岛市”。评析:仲裁委员会青岛分会不存在,可以由CIETAC管辖。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8:香港捷成洋行VS中化天津公司仲裁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按照北京仲裁法院的国际仲裁章程进行仲裁”。评析:当事人约定了实际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9:山东XX公司VS香港XX公司铁矿砂买卖案“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地点在珀斯,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评析:开庭地点约定不明确。法国珀斯;澳大利亚珀斯;印度珀斯。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0:韩国新潮商社VS四川欧亚经贸公司案“因双方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第三国商业仲裁委员会依据商业仲裁条款而最终裁决”。评析:约定的外国仲裁机构未具体指明。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1:“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卖方选择伦敦糖业协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评析:当事人单方享有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构成显失公平,仲裁条款无效。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2:北京甲公司VS北京乙公司仲裁案“本合同的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甲方选择青岛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评析:单方选择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3:液化空气青岛公司VS临沂隆兴公司案“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争议,将由位于北京或上海(选离甲方工厂远的一个)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裁决”。评析:确定距离(北京520公里,上海500公里)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4:齐鲁制药厂VS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案“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仲裁”。案例15:美国百事可乐公司VS四川百事可乐公司案“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仲裁”。评析: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6:“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一名仲裁员(第三国国籍)独任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评析:独任仲裁员人选难以达成。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7:“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一名仲裁员(第三国国籍)独任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评析:独任仲裁员人选难以达成。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8:“有关本合同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此次仲裁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委任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委任的仲裁员选定”。评析:第三名仲裁员人选难以达成。常见瑕疵仲裁条款案例19:长江动力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案“有关本合同的纠纷,应提交CIETAC仲裁,如败诉方不服,可向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法院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评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常见瑕疵仲裁条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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