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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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2、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这三个方面是具体在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适法等不同方面进行的理解。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基本要求: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观念启示一:我国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实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作为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观念启示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三者的辩证关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观念启示三: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为理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坚持群众路线的立法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创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案例:物权法立法的标本意义2005年7月10日,三审过后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也是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截至8月20日,立法机构共收到11543件公众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仅仅是民主立法的一条路径。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还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并邀请一批专家学者就一些专业性难题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除了官方开辟的渠道,由高等院校、律师协会、社会团体乃至小区业主等自发举办的各种民间研讨会、意见会也是此起彼伏。这样的历程,不仅成就了一部利国利民的权利法典,也为转型期的中国贡献了一个教益深远的立法范本。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二、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基本要求: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推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民法中的”法无禁止皆自由“理念,等等。(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则是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一方面的存在发展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发展为条件。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互相包含。(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3、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ABC(2)权利的行使要合德——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案例思考:荒唐的“生子协议”错在哪里?某偏僻乡村,王某久婚未育,就想请本村齐某帮忙生一个儿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三个签订了一份“生子协议”,大意是:齐某帮助他妻子怀孕后,王某就付给报酬2000元,但从此齐某必须与王妻断绝关系,如果违约,齐某必须赔偿王某5000元。三个都签字按了手印。后来结果,王某的妻子在生下儿子后,与齐某有了感情,闹起了离婚。王某认为齐某违约,要求其按协议赔偿5000元,否则就要到法庭去告他。后来他真的提起了诉讼。问题讨论:主张权利的道德性有一名消费者,在书店里买了一本书。买书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与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问:你对此事有何看法?案例A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问题思考:主张权利的道德性有一名据台湾媒体报道:一位中学生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症,人称“玻璃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良,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样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这原来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该“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予以惩罚。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提倡吗?案例B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案例:自行申报纳税是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4月2日,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据统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今年,近163万纳税人进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这一数额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170万人左右比较接近。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内涵,确立法律信仰,坚持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基本要求: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案例思考:苏格拉底的慎重,对我们有何启示?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由于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并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任、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案例讨论:“杰出科学家”杀人能否法外施恩?2002年5月2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6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注意两点: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小结:当代大学生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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