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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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并向交通部报送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各市交通局(委)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交通厅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建立本行政域区内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及时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八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收费公路及收费水运建设项目法人(或非收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收费公路及收费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公路、“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水运工程的建设项目法人报省交通厅备案,其他建设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一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双审”制度。(一)技术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按第十八条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十六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二)是否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三)是否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等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五)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批,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批,其他水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确定相应的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项目所在地的市交通局(委)同意后,报省交通厅进行审批。由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交通局(委)提出申请。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含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基础资料);(二)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报告;(三)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审查报告的反馈意见;(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及费用支付情况;(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等文件以及与工程沿线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审查报告;(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节招投标行为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大力推行无标底招标,鼓励合理低价中标。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合理投入,标段不宜过小或过大,一个合同段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一)施工招投标。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含结构物)以10公里左右或2-3亿元为宜,路面工程以15-25公里为宜,其它等级公路工程以5000-8000万元为宜;沿海港口工程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含内河港口)以3000-5000万元为宜。(二)监理招投标。公路工程以15-30公里为宜;码头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以10-20公里为宜。(三)勘察设计招投标。路线工程,高速公路以50-70公里为宜,路线中的特殊工程如特大桥梁、隧道可单独招标;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沿海港口工程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以50公里为宜。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承揽业务必须与其资质相符,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业务,施工单位承揽业务时,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公路施工单位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以上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单位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监理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规定的范围承包监理业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范围承担业务。承担高速公路工程的,必须具有公路甲级资质;承担资质标准所界定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的,根据其特点,必须具有相应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资质;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招标事宜。如果项目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工程相应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5-13人的单数,负责本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省(或市)评标专家库中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要充分利用交通部网站、浙江交通网站以及各省交通网站的信息渠道收集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在资格预审时应择优选择施工能力强、信用好的投标单位。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等,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中应增加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标准和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等进行打分,只对报价分和信誉分进行核实。重点应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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