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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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刑法学分论)刑法学22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要点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4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5(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6犯罪对象“不特定”:①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②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③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④犯罪行为一经实施,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形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⑤但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就都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是指其行为的实施具有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doc7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损害的广泛性、行为后果的难以预料和控制性,是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一个显著区别。8(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这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大部分出自故意,也有少数犯罪出自过失。9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章犯罪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10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本章罪包括4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8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11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12一、★放火罪(第114条)(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3放火罪的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3.本罪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4周岁。4.本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4(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独立燃烧说”。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将其作为危险犯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既遂。但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以至点火未得逞的,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其他观点:丧失效用说、重要部分燃烧说、毁弃说、行为犯说。15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行为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会有火灾发生,或已预见到会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如果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16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174.对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及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18二、决水罪(第115条第1款)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9决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决水的行为。犯罪的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0三、爆炸罪(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1爆炸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爆炸物进行爆炸,并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般是复杂客体。22认定爆炸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爆炸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爆炸罪;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则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个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以爆炸罪论处。2.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爆炸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因此,对以爆炸手段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公私财产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3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1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原投毒罪和过失投毒罪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24(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5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26(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反之,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27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28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不受范围和地点的限制;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受特定范围的限制。29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0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了除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案例1偷井盖是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doc32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3七、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毁坏水利设施,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4八、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5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6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地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交通肇事罪及过失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37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1款)(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8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用作交通运输的拖拉机)、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39(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所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足以危害交通安全的,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应构成本罪。40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2)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只要有行为,足以发生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即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过失行为则必须是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413.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虽然在客观上有相似之处,比如同样会造成车辆毁坏、人员伤亡的后果。但是,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制度,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而破坏交通工具是故意实施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2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3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交通设施。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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