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8课时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贪污罪的立法有五个条文•第382条是基本款;•第183条二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陪,骗取保险金额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71条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贪污罪概念•1.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北大版、陈兴良《刑法学》,复旦05版)•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大、高教07版)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国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与企业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库支付的单位(参见1979年版《辞海》)。时至今日,事业单位在概念上已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一是从经费管理的需要出发,事业单位被进一步分成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也就说其所需经费不是或不完全是由国库支付;二是如果将“经济核算”理解为追求利润,或者追求收入大于支出的效果,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变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事业单位界定为受国家机关领导、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即所谓国有事业单位。从经营的内容和性质看,我国国有事业单位属于服务行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最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医院。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人民团体•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人民团体指民间的群众性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等),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经济学会等),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协会等)等。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第一,这些人原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为了工作的需要临时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他们与国有单位要有正式的法律关系。•第二,这些人之所以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是由于受某一国有单位的委派。这里的委派是委托和派遣的意思,即是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他们虽然到了非国有单位工作,但是,国家或者原国有单位还保留其国家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级别和待遇等。委派不包括调动和重新就业。如果一个人从国有单位调动到了非国有单位,与原单位已没有关系,其原来享受的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不再存在,而是与非国有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样,这就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另外,国有单位帮助非国有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这些被招聘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第三,这些人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的是公务,而不是其他劳务或者技术事务。例如,国有单位派一个工程师到非国有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工作,此人则不是从事公务,自然不属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行为方式•侵吞,包括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涂改帐目;多报消耗;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窃取,监守自盗,现金抽头。•骗取,伪造单据套取现金额。•骗取与侵吞的界限是:骗取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作好手脚,骗取另外的公共财物所有人或经管人。侵吞一般不涉及他人。•骗取与盗窃的界限:骗取是利用假象,不识破假象就不能认定其非法。盗窃不利用假象,一旦发现就会暴露。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犯罪对象——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有保险公司保险金;•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对合作、合营、合资及股份制企业的资产,从现行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要求进行资产划分的问题,在认定犯罪上,只要主体合格,都认定全额贪污。因此,实际上非公共财产已经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了。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数额与量刑表贪污数额刑罚情节一款十万元以上10年以上、无期特重:死刑二款五万--十万5年以上特重:无期三款五千--五万1—7年严重:7—10年三款五千--一万减免悔改、退赃四款不满五千2年以下较重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挪用公款罪构成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发布日期:1998-5-9执行日期:1998-5-9法释[2001]29号发布日期:2001-10-17执行日期:2001-10-26•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现予公告。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根据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营利的,应予立案。进行非法活动的,5千元立案。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国刑法(2)课件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是否是斡旋受贿•甲,男,46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其友乙的小孩符合进入本县重点高中的入学条件,但该中学校长向乙要2万的“赞助费”,乙认为数额太大,找甲帮忙给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