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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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2(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第九条作为抵押的采矿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对应的矿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且已进入规模开采阶段;(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不得接受下列采矿权抵押:(一)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或转让存在限制的采矿权;(三)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采矿权;(四)借款人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事故或劳动人事纠纷等,且相关事件尚未处理完毕、整改后未经国家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3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按照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第十二条用信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除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采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三)矿产资源勘察及开采情况的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四)由有关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五)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六)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治理备用金收据;(七)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八)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九)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第十三条业务受理与调查。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行业地位、高级管理层品行及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同时要特别对拟抵押采矿权进行尽职调查,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一)采矿权是否符合农业银行规定的抵押条件;(二)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检情况等,保险办理状况,《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编号;4(三)采矿权的转让价值。客户经理应进行实地勘察,并参考实地勘察情况,对外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四)安全生产与管理情况。调查人员应到安监、矿管等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等重要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调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及安全防范的各种硬件设施是否达到安监部门的各项指标要求。第十四条业务审查与审批。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除按照单项业务品种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同时要重点审查拟抵押采矿权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调查环节是否对矿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抵押人对拟抵押采矿权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五条办理抵押及信用发放。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两名农业银行员工与采矿权人一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尽量同时到公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按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同时抵押的采矿设施及(或)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抵押采矿权办妥农业银行要求的相关保险。在上述手续全部办妥后,贷款经办行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信用。第十六条贷后管理。对于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吊销的情况,经营行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经营行要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尤其要密切关注借款人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环境保护、合规开采等方面的情况。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5第十七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磷矿采矿权抵押可直接适用本办法;其他品种采矿权抵押,须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准入后方能办理。第十八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含天潜沔分中心)。第十九条在办理首笔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前,农业银行应:(一)与国土、安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二)加强采矿行业研究,加强矿产知识和信息储备。第二十条业务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采储量或采矿权剩余有效期限的50%。第二十一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应同时追加借款人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十二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尽量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条款,以有效监控相应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第二十三条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客户部门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估方法与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应考虑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相关产业未来发展变化情况以及采矿权对应矿产资源的价格波动情况等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对于借款人按照规定应在未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等各项税费,应在审核确认时予以扣除。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矿床已开采年限、未来可采储量、矿产品价格及走势,采矿权出让或转让期限、变现贬值可能、变现税费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采矿权评估确认价值的50%。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中应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6第二十六条客户部门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对采矿权进行一次贷后价值重估。价值重估结束后,对于抵押不足值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或与抵押人协商,采取追加担保、变更担保、提前归还用信等措施。第二十七条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依法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之前,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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