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对国家和社会应尽哪些义务,表明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是每个人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同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罪犯正确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加速自身的改造,使自己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罪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罪犯的权利确定罪犯权利的依据是罪犯也是人,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罪犯也是国家的公民,也享有公民权。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或愿望。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为了对其进行惩罚,剥夺其进一步犯罪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有些权利会被依法剥夺或限于监狱的特定环境而不能行使。但我国政府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把保障罪犯的基本需要作为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这些规定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有效地改造罪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宪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罪犯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主要有:1.人格权人格权即公民享有的自己人格上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人格权,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每个人的人格也应受到他人的尊重。罪犯虽然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但作为公民依然享有完整的人格权。2.人身权人身权的范围较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3.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罪犯私有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犯罪合法财产包括入监前的合法收入、储蓄及其他合法财产;入监时带进监所的合法财产;改造期间的合法收入如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奖金等。4.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告进行辩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处理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的权利。此外,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还有很多。比如:通讯与会见亲属的权利;维持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未成年反、女犯、老弱病残罪犯、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享有适当照顾的权利;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选举的权利等等。二、罪犯的义务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具有强制性,它是法律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罪犯除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外,还要履行特定义务,这就是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中主要一条就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更应该从自己违法犯罪而受惩罚中吸取教训,认罪服法,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遵守,如果违抗,国家将对其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迫使其严格遵守,并从强迫到逐步自觉地改造思想、矫正恶习,从而把罪犯改造成为自觉遵纪守法的新人。2.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监规纪律是确保监狱安全、维护良好改造秩序所必须的规范。是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采取的强制管理措施。3.自觉服从管理国家对罪犯的惩罚,除了极少数以剥夺生命的形式完成外,绝大多数是以剥夺他们在一定期间和一定范围的人身自由的形式完成的。这种惩罚的基本要求就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严格限制他们在监狱的活动。因此,服从管理就成为罪犯接受刑罚处罚的主要内容。4.主动接受教育接受教育,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应履行的义务,罪犯不得拒绝接受教育,也不得以个人好恶选择和取舍接受那项教育,而应主动参加学习,认真听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理论联系实际,争当一名优秀学员。5.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必须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得消极怠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用汗水洗涤心灵上的污垢,净化灵魂,重塑新我。思考题:1.罪犯享有哪些权利?2.罪犯应承担哪些义务?第二节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广泛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在我国,罪犯权利和义务也是十分广泛的。就权利而言,既有人格权、又有人身权;有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未剥夺政治权利的还有选举权等等;在义务方面,除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外,比必须履行监狱法规定的一些罪犯特定的具体义务。二、真实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性表现为:①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条件。②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样。我国的宪法、监狱法不仅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还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机关进行监督,依法确立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罪犯权利的真正实施。三、一致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表现为:①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③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承的。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样,是相互依存,彼此结合,互相促进,相辅相承的。犯罪的权利得到保障,改造的积极性就会提高;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强,监管改造秩序越稳定,罪犯享有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四、特定性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有其特定性。一是罪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二是罪犯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三是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四是罪犯权利和义务的时间是特定的。五、强制性监狱法对罪犯应履行哪些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罪犯来讲是必须履行、不得违反的,它具有强制性。它不以罪犯的好恶来决定。作为罪犯,除了要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外,还要严格地、积极地履行监狱法等监管法规法纪所规定的罪犯的各项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思考题:1.罪犯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2.认识这些特点对罪犯改造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第三节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一、正确行使权利罪犯正确行使权利,应该注意以下四点:1.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2.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脱离实际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因此,罪犯行使权利不能离开实际、不能忘记罪犯身份,更不能超越我国的国情,伸手要法定以外的其它什么权利。3.个人权利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实质却是社会的,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还要受他人的权利自由的限制。3.禁止滥用权利罪犯不得以行使权利为名,从事非法活动,反对或抗拒改造。总而言之,在历史和现实中,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都没有那种“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讲权利要反复强调正确行使的问题。以上这四条要求,正是为了保证罪犯法定权利的正确实施。二、积极履行义务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律地位相对于其他公民来说发生了某些变化,因而要积极履行义务,必须做到以下三点:1.提高认识,明确意义深刻理解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性,是切实履行义务的前提。第一,积极履行义务是执行刑罚的具体要求。第二,积极履行义务是确保监管秩序稳定的需要。第三,积极履行义务是享受法定权利的需要。第四,积极履行义务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2.熟悉内容,领会精神积极履行义务,要知道并理解法律法规、监规纪律中各项义务条文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精神,知道法定义务的严肃性、特定性、强制性以及对于罪犯改造的意义。3.联系实际,言行一致罪犯在权利和义务教育中,要紧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做到言行一致。联系实际,一要联系犯罪实际。二要联系思想实际。三要联系改造实际。思考题:1.怎样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2.罪犯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应抱什么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