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与过程二、主要亮点与内容三、关键性条款释义与适用四、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与过程•环境保护法为什么要修改•环境保护法应当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过程环境保护法为什么要修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顺应社会各界新期待•解决环境法律突出问题环境保护法应当如何修改•从有限修改到全面修订•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既解决共性问题,又解决突出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过程•从十一届人大到十二届人大(两届)•从一审到四审•从六章到七章(新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47条到70条(仅2条未修改)•从修正(有限目标)到修订(全面修改)第二部分主要亮点与内容•各方解读亮点•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修订.pdf周生贤部长解读《环境保护法》的三个特点(中国环境报,2014-5-8)•对现实的针对性——回应行政执法不到位、政府责任不落实、企业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未来的前瞻性——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指导原则,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展示了很强的前瞻性和长远指导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规定了公民个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制约和处罚措施,推进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潘岳副部长解读《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突破(中国环境报,2014-4-27)•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合理定位•创新理念•完善制度•多元共治•明确职责•经济手段•强化监管(一)合理定位•张德江委员长:环保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性、综合性的法律•信春鹰副主任:解决环境共性问题(二)创新理念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作了全新诠释•1、立法目的•2、基本国策•3、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4、保护优先原则•5、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完善制度•1、生态保护红线•2、排污许可管理•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4、政策“环评”与规划环评•5、跨界联合防治•6、环境承载能力预警•7、环境监测•8、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四)多元共治•1、公民权利•2、公民义务•3、环境公益诉讼•4、环境日•5、相关部门•6、其他组织(五)明确职责•1、政府职责•2、部门职责•3、企业义务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质量负责具体8个方面•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加大财政投入——第八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第九条•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第三十七条•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使用——四十条第二款•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第四十七条•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二十七条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环保部门职责(涉及24条款)•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2.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环保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第十七条•4.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5.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职责(续)•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第五十三条•7.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8.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三条环保部门责任(涉及5条款)•1.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督下级——第六十七条•2.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3.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行政问责——第六十八条•4.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企业环境义务•总体:防止或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实施清洁生产——第四十条•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二条•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第四十四条•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四十二条•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三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七条•统筹公布排污信息——第五十五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四十二条(六)经济手段•1、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第五十四条2、生态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二条4、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和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5、支持企业为改善环境转产、搬迁、关闭——第二十三条6、环境税第四十三条(七)强化监管•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环境监察机构——第二十四条•停建罚款——第六十一条•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三部分关键性条款释义与适用1、查封扣押•2、环评制度•3、按日计罚•4、行政拘留•5、行政问责1、查封扣押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查封扣押•赋予行政强制权的必要性•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期限•违法实施的责任2、环评制度•基本规定•公众参与项目环评•法律责任•保障措施3、按日计罚必要性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授权地方法规地方经验•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其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4、行政拘留•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罚则•适用情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行政追责•实施对象•责任形式•适用情形•“引咎辞职”纳入《环境保护法》•目前很多环境问题屡治不愈的现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力,缺乏手段,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成了这些污染大户的保护伞。因此,四审稿中提到,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将会引咎辞职,为环境违法问题买单的不仅仅是违法企业。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第四部分下一步工作安排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环发【2014】63号)1、广泛宣传•2、组织培训•3、配套立法•4、夯实基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