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来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史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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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十年来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史研究述评作者:张志永文章来源:秘书处更新时间:2009-10-25自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开始复苏,逐渐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教条式研究方法,加之国、内外学术交流日益密切,海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技巧等传入大陆,社会史研究勃然兴起,其中婚姻家庭史是主要的一个内容,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妇女学乃至民族学等学者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出版了许多富有创见性的论著。本文以历史学方面研究为中心,对近30年来婚姻家庭史的研究作简要评述。一、研究概况婚姻家庭制度反映了社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社会心理的演变与趋势,它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革,也最能体现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故婚姻家庭变革成为了社会变迁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是社会变革的指示器。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研究成果斐然,出版了一大批论文、著作。基本研究情况如下。第一,关于建国以来婚姻家庭问题总体性研究一些学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宏观研究,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建国以来婚姻家庭变迁的结果。雷洁琼认为家庭的职能、结构和形态均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更,同时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对婚姻家庭也有很大的影响。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大多数家庭是民主和睦和幸福的,婚姻家庭基本是稳定的;城市家庭职能由经营生产单位变为消费生活单位,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又重新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占最大比例,主干家庭、联合主干家庭比例趋于减少,家庭规模由大变小,家庭人际关系由紧密变为松弛,家庭权力由专制趋向民主平等。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很不完善,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仍然有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实行,婚姻家庭领城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贺军平用社会学的方法阐述了建国后40年来农村婚姻与家庭问题,具体来说,择偶条件从经济到政治再到人的本身;婚姻形式上自由恋爱和自由、包办两者兼有的介绍性婚姻占主导地位;彩礼多寡、嫁妆厚薄和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成正比,经济越发展彩礼和嫁妆越多;初婚婚龄经历了低-高-低3个阶段,50-60年代比解放前有所提高,但幅度很小,70年代我2国狠抓计划生育后初婚婚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80年代第2部婚姻法实行后婚龄几乎恢复到解放初的水平;婚礼形式50年代和解放前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六七十年代结婚仪式变得简单了,加进了当时流行的政治内容,80年代后,结婚仪式多数已恢复传统仪式,并出现了旅游结婚、集体结婚等新形式;农村家庭结构简单化,家庭规模呈缩小趋势;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是农村生育观的中心,“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是非常困难的;寡妇获得了再嫁自由,大多数让寡妇本人处理家财和孩子。[2]丁文探讨了建国50年来中国家庭变革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指出当代中国家庭变革已突破了某一方面的局部变化,家庭观念、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整体性的全面变化,引起一场家庭形态的大变革,即从农业社会的血亲主位、父子轴心、男性专权的传统家庭,向工业社会的婚姻主位、夫妻轴心、两性平等的现代家庭转化。这标志着人类经历了数千年来男性统治的历史发展之后,女性权力的重新崛起。[3]谢俊美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考察了建国以来的婚姻状况,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嬗变的艰难历程。推动这种嬗变既有新旧制度变迁的因素,也有各种社会政治运动的冲击,更有“文革”的摧残;又因改革开放后人性的恢复、自由的实现而带来的新气象,以及西方社会生活方式的影响。指出,“未来几十年的中国婚姻状况仍将在新旧交替,东西两种文化、婚姻观的冲击中进行嬗变。”[4]古力扎提采用民族学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建国以来新疆哈萨克族婚姻家庭的变迁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认为解放后越来越多的牧民开始由游牧生活走向定居生活,生活方式的转变对哈萨克族婚姻家庭的变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变化包括: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家庭中妻子的地位提高;生育观念逐渐趋向科学文明;婚恋观念从封闭走向开放;家庭习俗趋向于现代化、多元化;总的来说,哈萨克族的婚姻家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现出现代化、民族化和多元化并存的特点。[5]有些学者考察了建国以来婚姻家庭发展和婚姻法的演变过程等问题。如郭显举以1978年为界将建国以后历史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封建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30年内变化是缓慢的,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显著变迁,表现为:婚姻缔结由包办婚姻到自由婚姻,婚姻基础和择偶标准由注重物质条件到注重爱情,生育观念由重男轻女到男女平等,贞操伦理道德观念由从一而终到接受离婚和再婚自由,父权和夫权观念由主从关系到平等关系,血缘、亲情观念由重感情到重利益。[6]3沈峻认为建国50年来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经历了两次变化,也面临着两次挑战。新中国的建立使广大妇女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获得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却面临着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双重挑战;改革开放增强了广大妇女的独立自主意识,提高了她们对婚姻质量、生活品位的期望值,丰富了自由婚姻的内容,也进一步实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妇女更面临着提高自身素质的严峻挑战,它将直接关系到妇女的生存与发展。[7]李亚娟以新中国婚姻法的三次变化为线索,揭示了婚姻法变动特点及其反映的社会变化。认为50年代的婚姻法以婚姻自由和赋予女性家庭财产权开始了婚姻家庭传统的变迁,更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深层次变化;80年代的婚姻法以夫妻财产制、计划生育和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引导了婚姻家庭的巨大变化,中国人开始重视婚姻质量,更多关注婚姻中的个人权利;21世纪初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也预示着婚姻家庭向更加文明、和谐与现代化发展。指出,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由农业社会的传统家庭向工业社会的现代家庭转变,而对婚姻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一直是变化的主要内容。[8]第二,建国初期婚姻家庭问题研究。这是学术界对婚姻家庭史分期研究热点之一。其中,许多学者以区域为对象,围绕1950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展开了研究。欧阳小松以福建省为研究区域,认为1950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系统地批判和革除了婚姻问题上的种种封建恶习,使《婚姻法》在干部群众中得到了一次大普及,形成了支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强大社会舆论与社会风气,而各种封建婚姻行为和残害妇女行为大为孤立,在不少地方已日趋消灭;民主和睦、男女平等的新式家庭不断涌现。这场运动有力推动了福建地区的妇女解放事业,大大激发了她们对自身价值,对男女平等的进一步追求。在这场运动之后,更多的福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打破传统角色界限,走出家门与男子一样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生产建设,许多人成为基层政权、互助合作组织的积极分子和骨干,成为生产能手、学文化模范。[9]庆格勒图以绥远地区为研究对象,侧重了1953年宣传婚姻法运动的作用。认为经过两年多的贯彻执行婚姻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人们头脑中所遗留下来的封建意识形态还普遍存在,1952年底以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最终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深刻教育,野蛮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其次,深刻批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广大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4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再次,调解了许多家庭纠纷,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出现;家庭和婚姻纠纷得到解决的家庭,生产情绪高涨,纷纷参加互助组搞生产,使农村呈现新气象。[10]张志永通过研究华北农村婚姻制度后,认为,除了以上几点以外,“更主要的是纠正了人们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为核心的封建思想,废除了禁锢妇女生产力发挥的封建纲常礼教,直接促进了妇女从旧式家庭中的解放,为妇女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开辟了道路,更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了大批生力军,极大地促进了华北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革。”[11]另外,类似的研究论文还有黄桂琴、张志永《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庆格勒图《建国初期内蒙古自治区婚姻制度的改革》,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姚万禄、王晋林《解放初期甘肃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述评》,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张志永《建国初期河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载《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房春丽:《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暨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刊稿;梅士宏:《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等等。这些学术论文均是以不同区域为研究对象,对宣传婚姻法运动的过程、评价大同小异,不再一一列举。同时,一些学者对建国初期妇女家庭地位、妇女自杀、离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张志永以华北农村为研究对象,认为新中国建立后,在革命余波和社会改造大潮的冲击下,华北农村传统家庭关系模式发生了缓慢而广泛的变迁。妇女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参与权,普遍提高了家庭地位,父权意识和男权支配地位趋于弱化,传统家庭关系开始向现代家庭关系过渡。尽管这种变革只是初步的、缓慢的甚至不完全的,但它具有决定性的转折意义,它预示着未来妇女解放的方向,也为以后实现完全的男女平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12]李洪河考察了建国初期妇女自杀问题,认为《婚姻法》颁布之初,广大妇女婚姻自主的正义要求遭到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顽强抵抗,致使数万名妇女因而自杀或被杀。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展后,不仅制止妇女自杀或被杀问题,而且形成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未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3]与此相关,他认为婚姻法颁布后,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妇女离婚案件不断涌现,贯彻婚姻法运动普遍开展后,不仅使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而且形成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社5会新风气,为后来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牢固基础。[14]朱水成、伍小涛还研究了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婚姻问题,认为新《婚姻法》的实行,不但冲击了汉族地区原有的婚姻结构,而且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结构也是一次重大的解构过程。包括: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由传统的三老四少转移到国家政府手里,对女性是一次重大的解放,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纳入到国家预设的轨道,终于完成了由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的变迁过程”。[15]葛世涛评价了新婚姻法对妇女解放的作用,认为1950年婚姻法不仅是建国初期一项重要的法律建设,也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整治,“到1956年前后,群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妇女不仅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获得了与男子一样的法律地位,在婚姻家庭中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妇女走向社会不仅为新中国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也为自身的解放提供了经济保障。但也必须看到,歧视迫害妇女现象在婚姻法宣传后仍普遍存在,说明要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国民素质是一项重要任务。[16]第三,自大跃进运动至文革结束时期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对于大跃进以来至文革结束时期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很少,迄今仅有寥寥数篇论文,研究内容均集中到政治对婚姻家庭影响方面,表现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文革时期政治对婚姻家庭影响具有有限性,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强烈地抵抗着政治的干预,按传统轨道继续发展。如袁熙探讨了文革期间政治对婚姻的影响,认为“文化大革命”时期,人的权利与自由、人的尊严与价值遭到最野蛮、粗暴的蹂躏与践踏,人们追求与享受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的权利同样受到不应有的干涉,这种干涉是“文革”政治的特定产物,主要表现为婚姻行为政治化、婚姻关系功利化、婚姻观念禁欲化,尽管人们的婚姻行为主要表现为顺从政治压力的一面,但是,在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这些最具个人化色彩的行为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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