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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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规划师视角看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已经有很多新闻网站在解读了,可是因为他们隔行和不了解老版城市规划法的原因,所谓解读只是拎出4-6个条文或某领导讲话而已,感觉大大的有问题,很多是加上了农村之类的废话,没有领会到新法体现的新的思想精神和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的影响。因此,从规划师视角对新法进行全面解读。首先说新法在思想上与旧法相比有了很大变化:1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2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城乡规划面向规划管理的核心属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第十条也加上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字样,相比过去城市规划只是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这次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面向实施,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3明确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职能为规划管理职能。新法11条与旧法9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城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上两个字意义重大。4法律清晰规定了各种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各类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了执法混乱情况的出现。5新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一章,通过对修改规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并且增加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6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新法增加了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也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7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从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8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18条与28条。9将原来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一章改为一条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同时加入地下空间开发、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层次的条款,结构内容更加合理。10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体现了对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视其次是新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影响,也是新旧法具体问题处理上的改变。1城市总体规划的层次有微小变动:旧法规定总规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新法规定总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言下之意是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层次高于总规。2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3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4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旧法要求任何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新法将范围缩小为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5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9-43条中,除41条和43条外,都是规定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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