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的部分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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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的部分安全规定基本规定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个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洲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而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1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12、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扳,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13、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14、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陶;——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矧;——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15、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16、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17、矿l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收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旌。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露天部分基本规定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4、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5、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日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6、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7、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8、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9、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kv以下,应不小于1.5m;——3kv~I0kv,应不小于2.0m;——高于10kv,应不小于3.0m。10、露天爆破作、№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土管矿长批准。11、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12、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13、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丁lm。14、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15、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16、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17、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18、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19、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21、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卜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22、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23、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4、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25、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阿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26、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28、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29、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30、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31、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3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稃度适当减小;——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问的回采顺序,应在没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3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3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珲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小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35、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大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36、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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