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院在行政执法监督会上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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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依法行使权力远离渎职犯罪-------在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动员会上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根据领导安排,我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谈不上讲课,只是结合自己的检察工作实践,与大家共同探计对预防渎职犯罪方面的粗浅体会,与大家共勉。因水平所限,不妥之处,请在座的各位领导们批评指正。一、正确理解什么是渎职犯罪(一)认识的误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由反贪局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由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2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单纯的财产转移性的损失,它是一种物质的绝对毁灭。目前,反渎职犯罪工作中,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接近贪污犯罪的17倍,其中贪污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检察机关二00五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三百五十七点三亿元。有关专家表示,加大渎职犯罪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直接检验。而这类犯罪往往也是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作为大家,我希望大家同样要绷紧这根弦。(二)那么究竟什么是渎职罪?(播放短片《门神渎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3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一句概括就是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该做的没做或没做好,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犯渎职罪,有资格犯渎职罪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4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我们行政执法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你是不是公务员,只要你代表本机关行使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很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权的,绝大部分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知道违反职责行为如果出了事应承担责任,可是他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的,所以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道,那么过失犯罪呢?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避免。故意犯罪是明知道,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玩忽职守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二、几种主要的犯罪形式和立案标准渎职罪主要有三类,包含罪名36个:5滥用职权类(8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玩忽职守类(10个):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徇私舞弊类(16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另外还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下面,具体分析几种主要犯罪形式: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6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7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反、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案例:东阿县某镇民政所所长雷某于2005-2007年间,在明知他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民政部的规定为11名不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伍军人申报评残材料,领取伤残定补金,造成国家优抚专项资金损失458511元;他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2名不符合带病还乡条件的退伍军人申报带病还乡评定材料,领取带病回乡补助金8514元。在本案中,雷某作为民政所所长,利用自己担任镇民政所所长的便利条件,明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却违法审批、违规上报,并且其中有造假使他们符合评定资格的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表现: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那么怎么理解玩忽职守行为呢?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8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根据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了事。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来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9近几年发生的深圳舞王俱乐部大火案、央视楼大火、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都有执法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的例子。案例一:黑砖窑案:渎职者受惩罚。2007年5月,山西省洪洞县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虐工案,解救出31名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发生后,洪洞县检察院迅速查处了黑砖窑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原副所长魏世红、郭伟民,不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有无营业执照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无证砖窑经营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严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原民警席志强,在负责包括曹生村在内的包片警务工作期间,不去了解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案例二:前几年我们查处的我县环保部门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就是玩忽职守类犯罪中的一个典型案件。涉案人是部门领导,在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监管不到位,导致某些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污水或直接偷排污水,造成茌中河水污染物严重超标,污水汇入徒骇河,相邻的高唐县境内农民在引用徒骇河水灌溉后,连续10几年造成小麦、玉米大面积绝产或减产,累计受损农田共计14778.79亩。后经市环保局协调,我们县先后支付高唐县相关乡镇毁损庄稼赔偿款累计305万元,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们的渎职犯罪是我县历史上,甚至全市历史上的首例涉及2人的环境监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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