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劳动法:劳动法典及与之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1.我国的“劳动者”是广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个体的经济组织与雇工、学徒之间的发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劳动法调整范围。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的劳动关系。如保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教师等。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范围。2.现役军人由《兵役法》调整。3.家庭雇佣保姆产生的劳动关系。既没有纳入劳动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适应《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第一,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调整:分为三类: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的劳动关系;三是工勤人员的劳动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人《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勤人员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吗?第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第四、将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工作等形成的非标准就业形式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第五、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多人伤亡。第六,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否则,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第七,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人劳动法调整对象。在个人承包经营中,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劳动合同法仍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性质的劳动关系。6.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在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而对劳动者的保护当然劳动法更全面。虽然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但是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与被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因此,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5)适用法律不同.承担的义务不同.(6)稳定性不同(7)成立的方式不同•二、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是()。A.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关系B.作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给出版社而与出版社之间发生的关系C.承揽关系D.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2.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A,专职律师B,企业党委书记C公司股东D监狱服刑人员E,妇联主任3.下列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是()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A.社会救济B.集体合同争议C.军人优抚D.公共福利5.下列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哪个是正确的()A.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C.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三.案例分析1.一个个体餐馆因为需要扩大经营范围,要对餐馆进行装修.经其他人的介绍,艺术学院教师李老师承揽了此项业务,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因为报酬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问题:个体餐馆与李老师之间是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2.2006年5月,王某夫妇雇佣保姆王某来照顾孩子,双方签订了协议.王家提供食宿,每月支付保姆900元.保姆田某在王家工作4个月后,听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于是提出要王某夫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王某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问题:王某与田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吗?四、思考题1,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2,如何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3.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4.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劳动?5.如何理解劳动法的体系?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劳动法的起源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及拥有资本的剥削者第三节外国劳动立法概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如英国于1847年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纺织工业的女工和童工实行每日10小时工作制;1867年和1878年的两项法律又把以前工厂法的规定推广到雇用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也就是说工厂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同一时期,法、德等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如法国的《劳动倮护法》,英国的《煤矿业限制法》,俄国的《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等,分别规定了限制童工、女工从事夜间工作。改善工厂矿山的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工厂检查制度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厂法内容的不断充实。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如沙皇俄国被迫取消了罚款的法律;英国在⒛世纪初设立劳资协商会来议定某些产业和地方的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相继采用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的办法,而且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859年、1871年和1875年又三次修正和补充有关工会和罢工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了类似的规定。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1883年俾斯麦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分化国际工人运动,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次年又实行了《工人赔偿法》,其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疾病保险、残废和老年保险、雇主对工人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等;英国也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新西兰1890年立法强制对劳资纠纷实行仲裁。一、选择题1.最早的“工厂立法”开始于()A、1661年B.1702年C、1802年D.1839年2.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A,法国的《工厂法》B。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C,美国的《劳动关系法》D,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劳动立法的发展体现在()A.工厂立法的内容不断充实B.在宪法中规定劳动权C.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D.社会保险法的产生4.20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劳动立法在()的发展尤为突出A.就业保障B。社会保障C.反对歧视D。劳动争议处理5.19世纪初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A.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B.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C.维持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关系的产生6.下列关于“劳工法规”与“工厂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工厂法”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B.“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C.“劳工法规”是保护资本家的立法,“工厂法”则主张保护劳动者。D.“工厂法”产生在“劳工法规”之后第三章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容本身,决定着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实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劳动法律规范与实际劳动关系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的中介。(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法律关系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就其社会内容来看,属于物质社会关系的部分。劳动关系则属于社会的现实(2)劳动法律关系是凝结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方式,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态;劳动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现实本身的价值需要劳动法律来衡量3)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则不具有这一强力保护的效力(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5)劳动法律关系的成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为构成要件,即劳动者适格、用人单位适格、劳动合同不违法等。而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以主体双方的劳动合意及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为成立要件。(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主体是特定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