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劳动争议的处理一、劳动争议(一)概念的界定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许多国家或地区称为劳资争议和劳资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是,与劳动法域中全部社会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劳动保险争议、劳动行政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狭义的,即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劳动关系,也有单个劳动关系和团体劳动关系,更为狭义的理解是单个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准用劳动法处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1、和解。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2、调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解决。3、仲裁。即劳动争议由专门的劳动仲裁机构裁决。4、诉讼。即争议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1、概念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体系和相互关系所构成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哪些方式处理。2、几种模式先裁后审;或裁或审;单一机构处理模式(或仲裁院或法院)。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先裁后审。”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分流“机制: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执行劳动标准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若是其他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劳动争议的调解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概念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调解有基层组织调解、仲裁庭的调解、法院的调解,后两种调解属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调解与调停不同。调停,由调停人提出调停方案。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参照《条例》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调解劳动争议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3、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自愿。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2)争议受理。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接受则应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愿意接受的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调解前准备进一步审查申请内容,发现内容欠缺要求补充;要求对方当事人就申请实体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意见及证据;指派调解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建议;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员中有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或者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者,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4)实施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调解协议的效力(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2)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反悔的,调解委员会只能说服当事人履行,无权强制执行或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五、劳动争议的仲裁1、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进行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特点: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仲裁程序较简便;仲裁调解和裁决除法定终局裁决外,均不具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构自己强制执行。2、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和参加人(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2)参加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代表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工方当事人10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3、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1)申请(2)受理(3)仲裁准备(4)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5)和解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6)裁决6、仲裁裁决的效力(1)终局裁决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其他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7、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六、劳动争议的诉讼1、概念劳动诉讼,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2、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3、诉讼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4、诉讼主体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5、诉讼程序(两审终审制)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6、执行作业:某师范大学英语系应届毕业生小王,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与一家外语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小王担任该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月工资16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1年,试用期期间月工资800元,服务期为3年,双方如有违约,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小王工作了1个月,刚好考入了当地一家公立中学,随即向该培训机构提出辞职,该培训机构不同意,小王便不再去单位上班,该培训机构便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请问:1、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2、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待遇的约定是否合法?3、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款是否合法?4、小王可否提出辞职?如何辞职才是合法的?5、双方的争议,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