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我国土地政策历史演变一、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政策土地改革运动两个阶段:1946-1949年间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一方面,经过减租减息解放区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大战在即,迫切需要动员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支持战争。1946年5月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没收大汉奸土地;地主自愿出卖土地;清算剥削,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以清偿负欠等。•为了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社会力量,减少变革农村土地关系做的阻力,巩固扩大反蒋统一战线,强调: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属于豪绅地主成分者,与共产党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家人等,应适当照顾,给他们多留土地,替他们保留面子;对中小地主的生活给以相当照顾;给汉奸、恶霸等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为贯彻落实“五四”指示,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培训,派到解放区进行工作。•鉴于内战尚未全面爆发,5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暂不在报纸上宣传土地改革的指示》。•在文艺界鼓励《白毛女》之类的创作。•“五四”指示的制订,体现了农民要求废除封建剥削制度,成为土地主人,实现翻身解放的强烈愿望。这一政策的制订,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主要矛盾转化的产物。•“五四”指示是一种有限度的政策,是从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向彻底的土地改革转变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土地改革全面展开•1946年10月以后,内战全面升级,客观要求迅速完成土地改革,动员农民参军参战。•土地改革全面展开的意义: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保卫获得的土地,保卫胜利果实,必须打倒地主阶级的总后台蒋介石。•1947年7月开始,人民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变为战略反攻,7月17日至9月13日在晋察冀解放区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继“五四”指示后,又一个关于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废除地主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农,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土地改革运动,用一句话来说,基本上就是平分土地,将地主的土地财产分掉,一部分富农的部分土地财产分掉,一部分富农不动,中农不动,贫雇农得到土地,结果土地就大体平均了。”——刘少奇•美国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作用,“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左倾”错误•没有把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作为划分阶级的依据,而是以“政治态度”、“查三代”、“铺摊摊的大小”为标准。•严重侵犯中农和工商业者的利益。•乱打乱杀现象严重。•1950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是在战争激烈进行的情况下开展的,土改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动员广大农民支持革命战争。•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是在中国共产党已取得全国政权、国内战争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直接目的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四条:“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1952年9月,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结束。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政策(一)“农民个体私有,家庭自主经营”土地政策的矛盾1、难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1)难以满足城市和工业对粮食和农产品原料的需要;(2)国家的工业品难以得到广大的市场;(3)难以提供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积累。2、引起农村新的贫富分化现象(二)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1、政策的形成(1)1943年毛泽东发出“组织起来”的号召:“几千年来形成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2)建立在农民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要求。从不改变私有制而通过改变经营劳动组织形式开始,从单个家庭劳动组织向多个家庭互助劳动组织演变。2、政策的作用(1)提高了劳动生产率;(2)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局面;(3)弥补了生产资料匮乏的缺陷。(三)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初级合作社•1953年春开始,各地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月16日,《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初级农业合作社是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重要环节。(四)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高级合作社•1955年10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使合作化发展速度加快。•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问题:为何土地向着集体所有制转变,而不是向着全民所有制转变?(五)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人民公社•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基本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8月,《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8年年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达总户数的90.4%,平均每社4797户,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1957年到1977年,我国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收入从40.5元增加到64.98元,20年间每人每年只增加1.2元。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起始于1956年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诱致型制度变迁(一)家庭土地承包制的确立•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1982年1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3年1月,《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热情歌颂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农民的伟大创造。1983年末,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总队数的97.8%。•包产到户:收获物归集体,集体进行统一分配。•包干到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体现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思考•为什么说家庭农业是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最优选择?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弊端•承包制采取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来土地的不断分割和不断调整行为,加剧土地细碎化,影响农户预期和投入;•农户对承包使用土地的期限预期不足,对预期净收益的顾虑不能形成有效的农业投入和积累机制,影响土地产出效益;•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的流转,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二)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完善1、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1984年1月,《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1993年4月,《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前提下,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克服家庭土地承包制平均主义缺陷•两田制•竞价承包•“四荒”使用权拍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两田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山东省平度市。将农地均田承包的形式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口粮田按人均承包,承担农户的基本口粮,提供社会保障。责任田按人、按劳或指标承包,主要解决收入、就业等功能,从而相对合理地配置农地资源。•“四荒”使用权拍卖:1992年以陕西延安为代表。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期限为50-100年,使用期内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并允许转让和继承。3、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创新•农村专业合作社•公司加农户4、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保险服务5、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所谓规模化经营,就是指把承包给农户家庭的集体土地,采取农户经营、大户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具体形式包括北京顺义的集体农场、江苏苏南的种粮大户、东部沿海地区的“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土地股份合作制:1985年广东南海市产生。将承包土地使用权评估折算成股份,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和经营,农户按股分红。也可在合作经济组织内劳动,按劳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