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亲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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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岩:社会组织与亲属制度研究张岩2008年12月3日17:27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提要:本文以澳洲亲属称谓系统为起点,考察社会组织与类别式亲属制度在部落社会早期的嵌合关系,论证亲属制度的两个本位:第一本位以外婚制单系继嗣群为亲属合并原则(群间称谓),第二本位以核心家庭为亲属区分原则(个体间称谓)。这两个本位同时也是观察和描述亲属制度的两个视角,欧美人类学在部落社会类别式亲属制度研究中主要采用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表述途径,因此出现合并与区分之间的表述误差(歧义)。在此基础上本文举例分析拉德克利夫-布朗《亲属制度研究》一文的论证失误,通过学术史疏理表明,表述方面的区分与合并是亲属制度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并以不同形式出现于百多年来一系列重要作者的论证和争论中。本文还举例分析了当代人类学入门教材中介绍默多克的亲属制度分类内容,指出其中存在的表述缺陷。这种表述缺陷严重影响了对类别式亲属制度的认知,导致这项研究长期停滞在低水平状态。本文并讨论了改变这种局面的必要性及其途径。关键词:部落社会社会组织亲属制度两合组织单系继嗣群外婚制一、引论笔者曾在《外婚制与人类社会起源》(张岩,2006,后文简称《外婚制》)一文中讨论了澳大利亚原住民的两种婚姻制度(四分和八分体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考察社会组织与类别式亲属制度在部落社会早期的嵌合关系,其中对两合组织二元通婚模式中亲属关系及其类别属性的说明,均以《外婚制》中相关图式和说明为推演工具。后文不再赘述。社会人类学亲属制度研究始于摩尔根(L.H.Morgan)。通过大范围问卷调查(注1)和田野考察,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基础上撰写了《古代社会》(1877),将亲属制度、婚姻制度和家庭形态纳入一个层次分明的进化序列:(1)血婚制家族,(2)伙婚制家族,(3)偶婚制家族,(4)父权制家族,(5)专偶制家族(摩尔根,1995/1877)。摩尔根认为(3)和(4)属过渡形态,(1)(2)(5)最重要,并由此形成与之对应的三种亲属制度:血婚制家族已绝迹,但马来亚式(即夏威夷式)亲属制中包含其曾存在的证据;土兰尼亚式(即易洛魁式)对应于从伙婚制(普那路亚)家族过渡到偶婚制家族;雅利安式对应于专偶制(一夫一妻制)家族。他指出:“这三种亲属制度,一一衔接,体现了家族从血婚制到专偶制的全部发展过程。”(摩尔根,1995/1877:390)他将亲属制度分为两类。类别式(包括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式):“对亲属从不加以说明、而是把他门区分为若干范畴,不论其与‘自身’的亲疏如何;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例如,我的亲兄弟,与我父亲的兄弟之子,均称为我的兄弟;我的亲姊妹,与我母亲的姊妹之女,均称为我的姊妹”。说明式(雅利安式):“对于亲属,或用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加以说明,由此使每一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个不同。例如,其称谓有兄弟之子、父之兄弟、父之兄弟之子等”(摩尔根,1995/1877:391)。他认为:“这两种亲属制度之所以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是由于在一种情形下(类别式)实行集体的多偶婚姻,而在另一种情形下(说明式)实行一夫一妻的单隅婚姻。雅利安人、闪族人和乌拉尔人的家族中所采用的说明式亲属制是相同的,但类别式亲属制却又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是马来亚式,在时间上最早;第二种是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二者基本相似,都是将先前的马来亚式加以改革而形成的”(摩尔根,1995/1877:391-392)。罗维(R.H..Lowie)的《初民社会》对摩尔根学说提出全面批评。他将摩尔根见解认定为氏族的出现早于“家族”(家庭),并用很大篇幅专门反驳,同时提出其相反命题:“家族”的出现早于氏族(参阅罗维,1987/1920)。由于摩尔根概念中所谓血婚制家族和伙婚制家族都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家族”(家庭),因此罗维在这一点上似乎并未曲解摩尔根见解。至于其相反命题是否成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摩尔根之后,由于民族志记录的增加和案头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对其演化序列提出批评和修正。首先,新的民族志材料证实,马来亚式亲属制(摩尔根据此证明曾存在血婚制家族)实际上是一种更加晚近的亲属称谓系统,是由土兰尼亚式在晚期瓦解过程中发生简化的结果。故这种亲属制度不能构成存在血婚制家族“阶段”的有效证据。其次,夏威夷群岛原住民的社会发展水平处于新石器时代晚期阶段,已出现稳定的社会分层和集权制度。因此,这样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一个普那路亚家族(伙婚制家族)“阶段”的普遍存在。夏威夷原住民的实际家庭形态是:正在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对偶婚家庭。上述见解由英国学者里弗斯(W.H.R.Rivers)首先提出(参阅里弗斯,1990/1924),前苏联学者在此基础上做了许多工作(参阅别尔什茨:1981/1967),我国学者蔡俊生先生也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蔡俊生,1988)。要之,由于经验依据过于薄弱,摩尔根家庭形态演化序列的(1)和(2)无法成立。再有,他将土兰尼亚式和马来亚式两种亲属制度的先后关系搞颠倒了,后者属较晚期蜕变类型,因而不具有追溯早期制度的认识价值。导致摩尔根失误的主要原因,一是当时民族志材料积累问题,二是其研究方法存在问题。他过于“机械”地追求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划分明细“阶段”,但在划分过程中对民族志材料的分析研究不够深入细致。他对澳洲婚级制(婚姻类别制度)的研究是与此相关的典型例证。摩尔根关于社会组织的三个演化阶段是:“从最初以性为基础、随之以血缘为基础、而最后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摩尔根,1995/1877:7)。他将澳大利亚社会排列在社会组织三个演化级次的第一级次(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笔者在《外婚制》一文中已对此作过分析,结论是澳大利亚婚级制社会并非“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张岩,2006)。换言之,在摩尔根三个社会组织演化级次中,第一级次无法成立;第二和第三级次平行存在,其间并不构成纵向演化关系。在家庭形态演化序列中,摩尔根将澳大利亚社会排列在伙婚制阶段:“伙婚群存在于澳大利亚人的男女婚级中”。他注意到澳大利亚原住民社会发展水平的低下:“澳大利亚人落后于波利尼西亚人,更远远落后于美洲土著。他们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因此,他们的社会制度接近于原始形态的程度必不亚于现存的任何民族”(摩尔根,1995/1877:49)。他因此无法确定两种“伙婚群”的先后关系:“是否能认为夏威夷式的伙婚群与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同样古老,这是可疑的,因为后者较我们所知的任何社会结构都更为原始。但是,这两种类型的伙婚群必须存在其一才能产生氏族,正如必须存在氏族才能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一样”(摩尔根,1995/1877:426)。实际情况是婚级制(婚姻类别制度)与氏族组织平行存在于澳大利亚部落,这种平行关系中并不包含哪一方必以另一方为产生条件的逻辑线索。再有,澳大利亚部落普遍存在基本稳定的“偶婚制家族”(家庭)。于是摩尔根“伙婚制”与“偶婚制”两个概念间发生矛盾。一夫一妻家庭占澳大利亚“偶婚制”家庭中绝大多数,同时存在少量一夫二妻和更少量一夫多妻家庭。在“偶婚制”中排除少量一夫二妻和多妻家庭就是整齐划一的“专偶制”。在这个意义上,从“偶婚制”到“专偶制”并未发生实质性“阶段”改变。综上所述,摩尔根社会演化序列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将一些平行现象十分勉强地排列为纵向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摩尔根序列作出修正:排除其中不合理和证据不足的成分,但并非彻底放弃考察问题的历时性维度。而里弗斯的修正保留了摩尔根序列的合理内核。通过对民族志事实的比较研究,里弗斯对摩尔根亲属制度分类(类别式和说明式)给予充分肯定。他的结论是:类别式亲属制直接产生于族外婚群体(氏族或胞族),说明式亲属制则直接对应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他说:“如果你不满意‘级别’一词作为在美洲、非洲、印度、澳大利亚以及大洋洲发现的亲属关系制度的名称,你完全可以称之为‘氏族’制度,并且可以推想古代存在以族外婚氏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即使这种社会结构已不复存在。”(转引自埃尔曼·瑟维斯,1997/1985:129)里弗斯在《社会的组织》一书中着重讨论了“两合组织”通婚与类别式亲属制的对应关系(里弗斯,1990/1924)。前苏联学者谢苗诺夫将这种制度称为“两合亲属制”,认为这是部落社会早期亲属制度的典型形态,两合组织二元通婚模式决定着两合亲属制的一切特征(参见林耀华主编,1997:374)。这是一个依据充分的重要见解。泰勒(E.B.Tylor)、里弗斯等早期学者的工作为这项研究奠定了基础。涂尔干(E.Durkheim)认为“澳大利亚的文明是最落后的”,澳洲部落是“建立在氏族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美洲部落与前者之间存在具体而明确的衔接关系(涂尔干,1999/1912:121-123)。因此,本文有足够理由将澳大利亚部落(两合组织二元通婚)亲属系统作为类别式亲属制度早期阶段的典型形态展开研究,并考察其后的流变情况。我们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考察以往相关研究中的理论和逻辑弱点并总结其得失。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内容。二、澳洲四分体系亲属称谓系统笔者在《外婚制》一文中提到,卡米拉罗依部落实际只有四个婚姻类别,摩尔根误作八个。四类别规则共有两项区分:半族(一分为二)和代序(二分为四)。性别区分是在此基础上的第三层区分,于是四分为八(下面8组类别代码中的最后一个字母均表示性别,A代表男性,B代表女性):AAA、AAB、ABA、ABB、BAA、BAB、BBA、BBB。我国一些学者或将这一层区分称为“性级”(张岩,2006)。摩尔根误四为八导致他提出一个假命题(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但其“副产品”却为后人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认识角度。四分体系八个“性级”是一种更加方便、准确的表述工具,可使一个较复杂的逻辑结构得到直观和准确的叙述。亲属称谓表述系统的核心是“我”。“我”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男“我”和女“我”。在四分体系的八个“性级”中,一个男“性级”便是一个男子“我”,一个女“性级”是一个女子“我”。一个男“性级”对其他“性级”的群间称呼,构成一个“男子呼”的亲属称谓系统;一个女“性级”对其他“性级”的群间称呼,构成一个“女子呼”的亲属称谓系统(参见表1)。例如,一个卡米拉罗依部落的慕里男“我”在8个“性级”的两个代组内共有8种亲属关系,即他与另外7个“性级”的关系以及慕里男“性级”内部的个体间关系(互称兄弟)。具体如下:慕里(AAA)称慕里(AAA)是兄弟,称马达(AAB)是姐妹,称布达(BAB)是母亲兄弟的女儿是妻子,称孔博(BAA)是母亲兄弟的儿子是姐妹的丈夫,称库比(ABA)是姐妹的儿子是女婿,称卡波达(ABB)是姐妹的女儿是儿媳,称伊排(BBA)是儿子,称依把达(BBB)是女儿。依此类推,8个“性级”包含8个(性级)“我”,4个“男子呼”的“我”和4个“女子呼”的“我”。每一个(性级)“我”各有8种亲属关系,8个“我”共有64种亲属关系。其中,每一种亲属关系都可以用两个“类别代码”来表示。例如,慕里(AAA)与卡波达(ABB)的关系可以表述为“AAA·ABB”。可以通过三层区分确定两个类别(性级)之间的属性异同情况。比如慕里(AAA)与卡波达(ABB)的关系是“AAA·ABB”,是“同半族、异代别、异性别”关系,可以缩写为“同异异”关系。表1是4个“男子呼”(性级)“我”的4个亲属称谓系统。表格中用黑体字和下划线表示4个男“我”的位置。表2是四分体系中4个“女子呼”(性级)“我”的4个亲属称谓系统。表格中用黑体字和下划线表示4个女“我”的位置。两张表(表1和表2)完整列出四分体系2单元平代通婚规则中4男、4女8个(性级)“我”在5代内的亲属称谓系统。由这两张表可以明显看出,确如泰勒所说,婚姻类别规则和亲属称谓制度“实际上是同一制度的两个侧面”(参见埃尔曼·瑟维斯,1997/1985:83-84)。蔡俊生先生将这种情况称为“镶嵌”关系(蔡俊生,1998),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准确的说法。因为在此后制度变迁中,“同一制度的两个侧面”最终将结束“镶嵌”关系——婚姻类别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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