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资助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开展非营利性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参照《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2012〕245号)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扶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二、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制度,实行去行政化党政机关和依公(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一律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兼职;2013年底前,以个人身份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党政机关和依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律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所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财、物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2013年重点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2014年重点推进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其他类别社会组织逐年逐步推2进。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没有实现去行政化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年检不及格,不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新成立社会组织,属于去行政化范围的,严格按照“五自四无”(“五自”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四无”指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人员兼职)规定执行。(市民政局)三、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建立社会组织的激励和退出机制(一)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完善等级评估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大等级评估力度,扩大评估范围,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严格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达不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允许在行业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政府部门不予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2013年出台等级评估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2014年开始等级评估工作,到2015年,完成对全市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市民政局)(二)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3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市民政局)(三)加强权益保障。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人员流动、人员招聘、工资福利、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生活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2013年年底前,由市编办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由市财政局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由市民政局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2004年开始试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2005年全面推开。按4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