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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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培训禄劝县中医医院医务科金玉才2018年09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案例•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抚州第五医院限期改正,于2018年9月1日内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停业处理。•二、对抚州第五医院使用过期生理盐水对患儿进行治疗,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临川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已受理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三、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对医院法人代表、院长予以警告处理。•四、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免去分管医疗质量安全副院长、分管药品质量安全副院长、护理部主任的职务。•五、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对药剂科副主任、儿科护士长予以撤职处理。•六、对抚州第五医院儿科6名护士暂停其6个月执业活动。•七、对以上人员,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从护理部主任到儿科护士长,再到儿科6名护士,全部免职,特别是这6名护士,同时停止其执业资格长达6个月,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这一决定令人触目惊心!一个科室同时缺少6名护士和1名护士长,基本上可以关张了,正常工作已无法开展。•处理意见同时责令医院进行整改,解决系统上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否则,将作停业处理。榆林产妇跳楼案82017年8月31日晚20时13分,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马某因疼痛难忍渴望剖宫产,在多次与丈夫和婆婆交涉被拒后,跳楼身亡。陕西榆林医院孕妇跳楼案点评9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建议剖宫产。院方表示:主管医生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医院可表扬之处:初步诊断和签字书10医院表示:产妇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拒绝。1.《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显示:当天17时50分,产妇意识清醒,“宫口近全,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2.18时05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3.19时19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医院可表扬之处:护理记录111.医护人员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最新规定,坚持家属有最终决定权的错误观念。(1)医院应当及时把患者、患者的丈夫和婆婆叫在一起,首先说明患者的症状是需要剖宫产,顺产几乎不可能。其次,明确告知产妇和其它家属:签字同意的首要人选是产妇,不是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在患者意识清醒状态下,手术签字人是患者,此外再无他人。(2)医院应当明确告知丈夫:即使全权委托,也是当事人说了算,当事人做出任何决定都没有必要和代理人商量。当事人的决定与代理人不同,以当事人为准。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122.医护人员及时、全面向院领导和医务处汇报的自觉意识明显不够。(1)在产妇疼痛难忍极不配合,多次提出剖宫产,而家属却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坚持顺产的时候,一线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科主任,科主任及时全面上报院领导和医务处。(2)院领导及时和法律顾问专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咨询,求得问题的较圆满解决。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13我们的目标:成为正能量的高铁车厢普通列车每节车厢全靠车头带,每节车厢对列车运行都承载着负能量。高铁每节车厢都有一个电机在全力以赴往前冲,每节车厢都是列车运行的正能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我国医疗纠纷主要的处理法规目前经历了三个重大的阶段,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日全国人大《侵权责任法》。2015年1月卫计委报送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委会通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8月30日见到了互联网相关媒体报道,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继续有效。我认为,每一次法律的变化都是结合现代的一些需求、现实结果,新的变化都会有很大进步;本次的条例是在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的基础上优化而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新)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过去:医疗事故)•第三条(新)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没有了公开)•第五条(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新)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新)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针对医务人员的过错赔偿、意外保险是针对患者损害赔偿)•第八条(新)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过去只有这里)。•第十条(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新)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新)32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手术同意书由谁签字?某女:17周岁,怀孕40天,来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1.自行前来2.胞兄(25岁)陪同前来3.姑姑(46岁)陪同前来4.男朋友(20岁)陪同前来5.爷爷奶奶(60岁)陪同前来34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35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6近亲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7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是,授权签字的人与抢救指挥执行者不能是同一个人)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第十八条: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知情同意权的例子41检出艾滋医院没告知,让配偶也染上病,丈夫怒告医院2015年3月,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前往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切正常。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呢?4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4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4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45《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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