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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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与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书”,理由如下:根据《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非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3国内,并无涉外因素,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范围内,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第一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案件。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4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合同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因此本案符合《仲裁规则》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对于申请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规则》第七条只是对仲裁规则适用的规定,本身不能证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在管辖权决定中也没有采纳申请人理由。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5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性?商事争议?各国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示范法(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缔结协议时,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下列地点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的①仲裁协议中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②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3)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联系6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我国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7第一节概述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1)非强制性。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2)自主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等(3)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不公开审理但一般开庭审理)(4)高效。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一裁终局)(5)易执行。(针对国际商事争议)8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3、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协议)4、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无效)第一节概述9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A公司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与B公司发生争议。当初A公司与B公司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A公司住所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因B公司未能如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分析:(1)A公司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为什么?案例1.10(1)A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系出自于双方自愿,并且双方当事人明确选定了仲裁委员会。(2)A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A公司与B公司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参考答案:11甲与乙同住A市,两人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后双方口头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两人因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于是向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分析:(1)A市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对此案甲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解决方式?案例2.12(1)A市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仲裁协议应当为书面形式,而甲与乙之间只是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的仲裁协议。(2)甲可以与乙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若双方达不成仲裁协议,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参考答案:132004年,A公司与B商场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后,商场以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定作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双方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A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B商场的代理人是近亲属,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要求分析:(1)A公司是否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为什么?(2)假设A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案例3.14(3)假设本案中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谁决定?(4)如果仲裁员不回避而做出了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怎样救济自己的权利?参考答案:(1)A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因为仲裁员与B商场的代理人是近亲属,必须回避。(2)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3)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4)可以向B商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52001年12月5日中国环球工业公司与德国西斯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个技术引进合同,西斯公司向环球公司转让车辆紧固件技术,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向西斯公司支付入门费100万欧元,提成费按照生产出厂销售金额的3%计算,双方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执行合同的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2002年2月3日,西斯公司在北京工厂向环球公司交付了全套技术资料,并且派出20名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并对环球公司的人员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培训。2003年2月,西斯公司认为环球公司提供作为提成费计算基础的出厂销售额仅为实际销售额的60%。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西斯公司在汉堡东区法院对环球公司提起诉讼。案例4.16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办法?(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答:(1)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第国家的法律)(2)属人管辖(3)无效,因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17申请人美国K公司就其与被申请人中国M公司签订的《中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甚至分会提出仲裁,深圳分会受理了本案。199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交了“抗辩书”,就本案的仲裁地点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称:双方于1990年签订《中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第19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甚至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为一个整体,但办公地址不同,绝不能将深圳分会等同于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例5.18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明确的,有权审理本案的应该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非其下设分会深圳分会。据此,被申请人希望依法将本案移交双方约定的地点即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异议,申请人作出反驳认为:本案双方已经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是没有约定地点,申请人首先选择深圳,应以申请人的首先选择为准。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对仲裁地点的抗辩。问:本案应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是深圳分会审理?为什么?19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临时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20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该规则仅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由于联合国未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21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其目前所适用的规则为199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22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成立于1917年,为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其现行的仲裁规则为1976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会规则》。仲裁院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商会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定。23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四、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源于1892年11月23日成立的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该仲裁院可受理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擅于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24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五、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于1991年3月1日生效。除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亦可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25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2)仲裁庭的组成(3)审理(4)仲裁裁决26第三节仲裁协议与仲裁庭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形式1、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不一定无效(仲裁条款本身无效除外)2、独立的仲裁协议3、其他方式:往来函件、电报、电传等(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提交争议的事项2.仲裁机构3.仲裁地点4.仲裁程序规则27采取仲裁条款,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是否无效?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美国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全套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美国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法院管辖。1、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2、B公司抗辩法院管辖是否合法?BACK28第三节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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