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补救方法(一)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都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不影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公约指出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2、公约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不采取该些措施,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3、公约采用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1、中止履行合同。公约71条: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而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公约72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以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的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不交付货物等。(三)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对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如大型设备分批装运交货),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皮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不交货;2、迟延交货;3、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规定。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l实际履行:只要卖方还有可能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就有权直接向卖方要求其按合同规定交货,或者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的诉讼;l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解除合同的请求必须向法院提出,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时,方可行使。德国民法典:解除合同只要由买方向卖方作出此种意思表示,就可解除合同。(中国法是如何规定的呢?)l损失赔偿。法国民法典:买方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卖方赔偿由于其不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德国民法典:买方只能选择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中的一种补救方法。(1)迟延交货。法国民法典:迟延交货如果单独由卖方造成,买方可以选择采取解除合同或请求占有标的物,同时卖方应当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卖方迟延交货,只有当他收到催告后,或者买方已给他一段相当时间而又超过此段时间后,买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2)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法国民法典: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含有隐蔽缺陷,而卖方不知情时,买方可以返还货物并要求返还已付的货款,或者接受货物而按照公证人的鉴定要求卖方返还部分货款;如果卖方明知其所交货物有缺陷,除应返还其收取的货款外,还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害。德国民法典:当卖方违反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请注意法国法和德国法在此规定上的差异)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不交付货物。英国货物买卖法:A、如果卖方错误地疏忽或拒绝交货时,买方可以对卖方提起因不履行交货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B、如果合同所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已特定化的货物,而且卖方能提供一般的金钱赔偿无法弥补买方损失的证明时,法院会依照买方请求,判令卖方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A、解除合同;B、补交货物,并对所产生的损失请求赔偿;C、请求不交货的损害赔偿。D、实际履行。(2)迟延交货:英国货物买卖法:如果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接受迟交的货物,而只要求损害赔偿。(3)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英国货物买卖法:A、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或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买方可以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B、若卖方所交的货物的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多余的部分;C、如果卖方所支付的货物中混杂了合同规定以外的货物时,买方可以全部拒收或只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美国统一商法典:A、如果买方未正式接受货物,买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或接受全部货物,或者接受其中符合合同部分的货物而拒绝其余部分;或者在货物具有独特性质时请求法院判令卖方实际履行,买方有权选取上述补救方法的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B、如果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一般只能请求损害赔偿。3、公约第46条、47条(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经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如果买方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补救方法,买方还须履行通知卖方的义务,即买方必须在向卖方发出说明货物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的通知的同时提出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或者在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出这种要求。(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买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也负有对卖方的通知义务。(4)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5)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即公约允许卖方在交货日期以后,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之处加以补救,但须符合以下要求:A、补救费用由卖方承担:B、买方没有宣告合同无效;C、这种补救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迟延和不便。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其他方式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买方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否则就表明已默许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就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方法。(6)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则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请注意宣告合同无效有严格的条件)如果卖方已经交付了货物,则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他按照公约的以下规定及时宣告合同无效:A、对于迟延交货,买方必须在知道卖方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的事情,例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的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买方按照公约的规定给予卖方在一段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买方须在额外时间届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或者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7)要求减价。第5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其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处作出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对此作出补救,买方就不得减低价格。(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缺漏,对不符合同的部分货物交付替代货物、进行修理或减低价格,对于该种情况,买方一般无权宣告合同无效,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9)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接受货物。(10)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时,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方法。A、只收合同中规定的数量的货物,而拒收多交的部分;B、也可以收取合同规定的数量加上部分多交的货物;C、收取全部货物。对于买方多收的多交部分的货物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部分加价或减价。三、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方法买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付款;(2)延迟付款;(3)不收取货物;(4)延迟收取货物。(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1、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如果买方不支付价金,卖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关于商品及动产的买卖,超过协议期限买方未受领其买受物时,为了卖方的利益,不经催告,合同即告解除。2、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德国民法典》:当买方不支付价金时,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已经履行合同,并同意买方延迟付款时,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和向法院提起支付价金的诉讼。3、提起支付价金的诉讼。《德国民法典》:卖方可以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的诉讼,要求其支付价金。4、要求支付价金的利息。买方收到支付价金的催告时,应从催告之日起支付利息。(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如果买方拒绝支付价金或拒收货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种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realestate),另一种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personalremedies)。(1)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卖方对货物的权利。l行使留置权(Lien):当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之下,不论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货物并不是以赊销条件出售;货物虽是以赊销条件出售,但付款期限已到,而买方不付款;买方失去偿债能力。l行使停止交货权(stoppageintransitu):当买方无清偿能力时,如果卖方已经不占有货物,但由于未收到货款,卖方可以对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行使停止向买方交货的权利。实现停止交货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实际占有货物的办法实现;另是把这项要求通知占有货物的承运人或保管人,他们接到通知后,将货物运回给卖方或按卖方要求对货物另做处置。卖方并不因为他已把货物交由买方承租的船舶进行运输,或因提单的抬头填写了买方的名字,或因卖方已把原来是以卖方名字为抬头的提单交给了买方而失去停止交标的的权利。但是如果买方在收到上述提单后已经以背书方式把提单转让给善意的、付出了对价的第三者,则未收货款的卖方就将丧失其停止交货的权利。(上海海事法院的具体案例)l行使转售货物的权利。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因为未收货款的卖方行使了留置权或停止交货权而告解除,但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得在下列情况下将收回的货物另行出售,A、如果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无须事先通知买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B、如果不是易腐货物,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必须把另行出售的意思通知买方,如买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卖方才可以把货物另行出售;C、如果卖方已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则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即可将货物另行出售或做其他处理。当卖方按上述条件将货物另行出售时,原来的买卖合同即告解除,货物的所有权也复归于卖方。因此,第二买主也可以取得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卖方有权取得另行出售货物的全部所得,不管它是多余还是少于原来规定的价金,卖方无须把多出的金额退还给原来的买方,如果转售所得少于原来合同规定的价金,卖方有权向违约的买方请求损害赔偿。(2)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卖方通过诉讼来实现目的。l当货物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