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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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制定《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防治水工作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煤矿企业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审核,报市煤炭局备案。带压开采矿井,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井进行带压开采2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在带压开采前,编制矿井带压开采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五条煤矿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查清掘进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回采。第六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九项制度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9、考核奖励制度。四种图纸31、矿井充水性图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主要填绘内容: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等。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主要填绘内容:地表水体分布位置、陷落柱范围,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等。3、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一般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随采掘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填绘一次。主要填绘内容:矿井主水仓、采区水仓、临时水仓等的位置,主水泵型号、安装台数,排水管路的敷设位置、规格等。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主要填绘内容: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含水层的水质类型。4三种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时间一般为3—5年,分析矿井存在的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治理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在每年年初必须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明确本年度防治水的工程项目和资金等,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九条矿井在组织生产(建设)前,根据矿井实际,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组织井巷掘进前,必须编制矿井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编制的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组织工人学习。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能力。5第十一条探放水工按特殊工种人员管理。探放水工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市煤炭工业局发证。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第十三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防治水领导组,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其安全指挥中心内增设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探放水队受防治水科领导,接受防治水科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和水患处理。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等。第十五条煤矿主要泵房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6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1、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一台探水钻,矿井至少备用一套探放水设备。2、煤矿应使用速度快、体积小、重量轻、易操作、能多角度旋转、定位钻进的矿山专用探水钻机。3、严禁用煤电钻、岩石电钻等代替探水钻。4、煤矿在探放水时,配置反压及防喷设备、泥浆泵等,保证探放水工作正常进行。第十七条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套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矿井至少备用一套。第十八条市县煤矿安全检查组、五人包矿组、驻矿安检站和煤炭主体企业必须配备探水钻孔深度测量仪,每次下井必须对探水孔的超前距离进行检查。第十九条煤矿每次探水后,防治水科必须对每个探水孔深度用测量仪进行测量,并详细填写“探放水钻孔验收台帐”。7第二十条矿井每次探水后,驻矿安检站对各个探水孔深度必须用测量仪进行测量,每班必须测量掘进进尺,确保探水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并认真填报“驻矿安检员安全检查日报传真卡(续)”。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实行探、掘分离原则,探放水队伍单独设立,由煤矿安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探放水队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钻探,由防治水科检查验收,确认无水害后,由防治水科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采掘队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二条探水钻孔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等,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3、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4、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8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同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墙。第二十三条探水中发现的水体,必须采用钻孔放水。钻孔放水必须根据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控制放水量,防止淹井;钻孔在放水前,要安排专人监测孔内初始水压;在放水过程中,要安排专人监测放水孔出水情况,观测水量和残存水压,做好记录,及时分析,直至把水放净。放水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监测有害气体情况,严防放水过程中发生事故。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水害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采取煤矿企业跟班领导现场检查,煤矿主体企业每周巡查,驻矿安检站现场全程监督,包矿巡查组每周督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防治水专项检查,市煤炭局每季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重点水患矿井,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督查。9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吨煤不得少于3元,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如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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