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主讲:蔡成功教授Tel:15893051269Email:caicg6421@163.com河南理工大学二○一○年八月十日2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由来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及原则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款解读教授主要内容3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由来1988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87年煤炭部组织专家全国调研,1987年底开始编制,1988年4月颁布我国第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组织修订第二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09年修订、颁布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4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规章: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4、安全规程的标准: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5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第71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76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77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6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2009年05月30日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7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法律地位强制性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权威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8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修订背景1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2煤矿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煤层突出危险性日趋严重;3煤与瓦斯突出的复杂性和防突技术的局限性;4积极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防突新的理念,提高防突水平;5瓦斯地质研究进展迅速,瓦斯地质工作需要加强;6与和新的标准、规范及实施意见相衔接,完善防突技术及管理体系;7恶性突出事故多发,威胁安全生产;8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薄弱。9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1.62005~2009年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序号时间矿井死亡人数12005-06-08湖南娄底资江煤矿2222005-08-25贵州遵义竹林湾煤矿1532006-01-05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望峰岗煤矿1242006-02-25湖南邵阳市隆回县大园煤矿1852006-03-12湖南郴州市永兴县香梅乡高坪煤矿1162006-03-26毕节五轮山煤矿1572006-05-10四川宜宾坳田煤矿1182006-07-29云南曲靖市富源县滇东能源公司白龙山煤矿1192006-12-13湖南衡阳市常宁市裕民煤矿12102007-04-20河北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煤矿11112007-05-24湖南郴州凤凰岭煤矿13122007-10-13江西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6132007-11-08贵州毕节群力煤矿29142008-01-18重庆南川县高桥煤矿13152008-03-14云南昭通水洞坪煤矿14162008-03-26湖南郴州张家洲煤矿10172008-12-17湖南娄底挂子岩煤矿18182009-05-30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30192009-11-21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08202009-12-28云南楚雄麻栗树煤矿1210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2009年以来煤与瓦斯突出死亡事故序号时间煤矿死亡人数12009年2月13日1时36分贵州毕节织河煤矿8人22009年5月17日12时51分湖南娄底龙盘山煤矿6人3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30人42009年6月5日19时30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白杨河煤矿7人52009年7月4日20时30分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煤矿6人62009年7月4日18时30分重庆市合川区康佳煤业公司5人72009年7月21日4时30分湖南郴州夹木岭煤矿3人82009年1月7日19时32分贵州遵义龙会场煤矿3人92009年11月21日2时30分黑龙江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08人102009年11月26日23时23分贵州黔西南振兴煤矿9人112010年1月20日18时44分贵州毕节金坡煤矿7人122010年1月26日7时18分贵州六枝工矿玉舍煤矿5人132010年3月12日16时52分贵州毕节高硐煤矿7人142010年4月20日8时0分江西宜春兴民煤矿6人11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修订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立足于保护人的安全健康;2、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充分吸纳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局部防突措施;3、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12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规定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3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背景新的特点以人为本,科学引领,严格要求。新的理念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必抽、抽采平衡。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新的举措两个“四位一体”引入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作为区域预测指标。必须开展瓦斯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研究。专门增加“法律责任”章节。14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15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有关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中涉及突出的防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16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1.以伤亡的代价确定突出矿井,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2.突出预测的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提前鉴定突出煤层成为可能。3.结果是做到防患于未然。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17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1.建立了我国防突新体系;2.区域为主,局部为辅;3.更加强调验证和效果检验。18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19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1.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突出,甚至伤亡事故。2.通过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使得实施局部防突措施远离严重突出区域,杜绝伤亡事故。20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2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矿井即为突出矿井。重庆煤炭研究院、沈阳煤炭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基建矿井:受井巷工程进度制约,在投产前或建井工程将要结束前完成,即验收前完成。22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23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24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1.高产高校工作面开采要求;2.区域防突措施要求。25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26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27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