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养老受托管理部2013年12月9日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政策解析2一、政策背景一.中国老龄化前景和养老金缺口、延迟退休等话题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重点,矛盾日趋激烈。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优化让人有所期盼。二.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已初具规模,且正在完善。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还比较滞后。企业年金在经过爆发期的增长后,略显疲态,作为第二支柱覆盖率不到10%。三.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措施,而年金则是以自愿方式推行,更加需要政策引导。四.第二支柱设计之初并未采用国际通行的EET纳税方式(在缴费、投资运营阶段不纳税,领取阶段纳税),而采用了TEE的方式(在缴费时纳税、运营领取阶段不纳税)。3二、政策的发布与实施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4三、新旧年金税收制度的差异财税103号文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并对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更多突破。差异对比现行年金税收政策新税收政策政策名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纳税要求缴费环节个人缴费缴税(即为缴纳个税后缴费)缴费小于当月工资税基4%:当期不缴税缴费大于当月工资税基4%:超出部分缴税企业为个人缴费个人所得税:合并工资后未超过起征点:不缴税;合并工资后超过起征点:对超出部分不剔除起征点费用按照对应税率纳税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当期不缴税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投资运作环节不缴个税不缴个税领取环节不缴个税领取额分摊至每月,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缴纳个税5四、财税103号文点评——单位缴费税延规定原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点评:这意味着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将从缴纳的当期纳税递延至领取阶段。6四、财税103号文点评——个人缴费税延规定原文: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点评:该条是《通知》中最核心的内容,明确了税收递延的比例上限为4%。个人缴费超过4%的部分,仍需要在个人税后工资中支付。工资计税基数:通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计税基数不含三险一金。而103号文定义“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则其与年金缴费比例对应的基数一致。7四、财税103号文点评——税延优惠上限原文: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点评:该条意在限制免税上限,结合第2点,实际上就是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3倍两者取低。广州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是5313元/月,可以享受税延的额度上限每月为637.56元(=5313*3*0.04),这个绝对限额每年根据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将逐年增加。限定绝对额上限目的是尽可能避免税收优惠产生不公平效应,控制年金可能拉大的收入差距。绝对额的上限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机制相同,只是比例折半(基本养老个人缴费是8%)。8四、财税103号文点评——投资收益的税收原文:“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点评:目前EET是年金税收规定的国际主流做法,即缴费免税、投资收益免税、领取环节缴税。该条明确在投资环节免税,也就是EET模式中的第二个E。目前企业年金的操作中也是免税的,该政策只是明确了这种操作是合法合规的。9四、财税103号文点评——年金领取的税收原文: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点评:1、年金领取额不扣除起征点和其他费用单独计税。2、按年、按季领取,需要平均分摊到各月。年度领取、季度领取与月度领取的纳税额度是一致的。10四、财税103号文点评——已扣税缴费的规定原文: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点评:该条将免税规定适用了之前已经建立的年金,也即已经缴纳的个税可以通过扣除的形式被返还,不会被双重扣税。针对分期领取与非分期领取采用了不同的扣税方式,其中虽未对分期领取进行定义,考虑前文精神分期可应以为年、季、月领取通知中没有明确个人缴费超过4%部分已缴纳个税如何扣除。参照文件精神应当参照上述两条扣税。举例:假设在2014年1月1日前缴费共计3万元(已缴个税),之后至退休又累计缴费12万元,退休时分期领取情况下,领取金额为500元,这500元的领取金额中3/15无需纳税,12/15需要纳税,对应税率3%,因此应缴税500*4/5*3%=12元。对于一次性领取,剔除已缴费部分后将剩余缴费和所有投资收益作为税基纳税。11四、财税103号文点评——非退休领取纳税原文:“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点评:该条明确了在领取环节的税收,鼓励分期领取,用税收方式限制一次性领取,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年金旨在保障退休生活的初衷所在。对因为出境定居以及身故两种一次性领取的情况,也人性化地规定了可以分摊在12个月来计算税率,而其他正常领取就没有此类优惠。预计企业年金客户将修改年金方案,更倾向于分期领取。建议对方案进行调整。12四、财税103号文点评——管理人职责要求原文: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点评:各管理人明确了职责,但具体操作细节和执行标准尚未明确。这里要求托管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对于集中托管的银行实行难度较大。此处要求委托人将相关材料提送当地税务机关,前文要求托管人将材料报送托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托管人所在地与委托人所在地通常不一致,两者逻辑存在一定矛盾。13四、财税103号文点评——年金计划报备及时效原文: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点评:人社部门批复计划登记号的次月15日内进行报送相关材料。年金计划建立除向人社行政部门报备外,还应当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时效上要求次月15日之前完成,另外对于管理人变更也同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材料。14五、财税【2013】103号文的影响103号文的发布,确定了企业年金税收延付的格局,无论对现有客户或是潜在客户都是利好政策,通过与已有的财税27号文结合,从企业所个人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年金的发展,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年金覆盖面,减轻第一支柱的压力。该政策将从三个方面产生影响:1、退休领取纳税,税率更低2、税收延期支付,税款现值更低3、领取金额包含投资收益,变相对投资收益纳税。15五、财税【2013】103号文的影响1、退休领取纳税,税率更低我国个税缴纳计税方式为“分级累进制”,即超过一定金额后采用更高的税率纳税。在职时年金个人缴费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后支付,受工资本身额度的影响,平均税率将上升,而退休时,退休工资本身不纳税,年金领取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对应税率扣除。举例:假设某人去年月均工资为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8%(养老8%、医保2%、失业1%、住房公积金7%),缴税基数8200元,年金缴费个人4%,企业缴费4%。A.若个人年金缴费税前扣除,则起征点为3500元,税前扣除的个人缴费400元,应纳税收入为4300元,对应2档税级;B.若以现行税收政策,起征点为3500,年金个人缴费400元在税后工资中扣除,则应纳税收入为4700元,对应3档税级;C.若领取相同金额,800元/月,则领取时对应税级为1档;16五、财税【2013】103号文的影响2、税收延期支付,税款现值更低税款现值更低主要体现在货币的时间价值,该项利好同时体现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方面,即便采用相同的纳税额度,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税款的现值也将更低。举例:仍参照前一个例子,企业当期应当进行企业缴费400元,根据694号文规定需要纳税12元,若30年后同样领取这400元企业缴费,按照新政策仍然需要缴纳12元。将30年后的税款12元,按照3%的折现率贴现,当前需要支付4.9元。此例中领取时缴税相较缴费时缴税减少了59%;17五、财税【2013】103号文的影响3、领取金额包含投资收益,变相对投资收益纳税。当进入领取期,领取的金额由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投资收益,103号文明确了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投资收益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