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PropertyLaw13:202•参考教材:•宁立志主编《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13:20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文本网世界贸易组织:204教学安排•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定义•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三、知识产权的特点•四、知识产权的主体•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六、知识产权的内容•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13:205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定义(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划的范围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3:206(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13:207•“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13:208(三)知识产权的定义•1.界定知识产权的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13:209•2.“知识产权”术语的由来•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先提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作了发展。•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我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采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信息产权”说法的逐渐盛行。13:2010•3.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13:2011•4.知识产权的分类•(1)传统:•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l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2)AIPPI(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的分类:•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品种权、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13:2012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一)立法体系•1.宪法•宪法第47条: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13:2013•2.法律•知识产权单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单行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13:2014•3.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4.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13:2015•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等。•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条约主要有: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trips、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录音制品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13:2016(二)行政执法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13: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3:201813:2019•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13:2020•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13:2021(三)司法制度•知识产权审判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常设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民三庭。从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开始,全国部分高、中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案件比较集中的部分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14个高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广东、福建、江苏、四川、海南、浙江、河南、安徽;30个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包括北京市第一、二中院、天津市第一、二中院、上海市第一、第二中院、哈尔滨、石家庄、秦皇岛、保定、邢台、济南、烟台、青岛、成都、南京、盐城、安阳、合肥、滁州、景德镇、太原、武汉、福州、厦门、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海口;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有海淀、朝阳、浦东、黄浦等4个。13:2022三、知识产权的特点•(一)无形性(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由于无形,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专利产品之作为“物”与作品的载体之作为“物”有本质区别13:2023•(二)专有性•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知识产权“暂时”丧失专有性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来得到纠正。•版权的三种情况13:2024•(三)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义务,13:2025•(四)时间性•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我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少数知识产权不受时间限制。13:2026(五)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此外,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和公开性。13:2027四、知识产权的主体(一)知识产权主体的演进1.由国内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演进2.由自然人主体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主体的演进3.由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的演进4.由现实主体向虚拟主体的演进5.一个崭新的问题:由“刚果”猩猩的涂鸦作品引起13:2028(二)专利权主体•1.发明人和设计人•(1)定义注意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权人”区别•(2)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①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②仅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③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资料员、实验员等•(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13:2029•2.单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分两类:•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2)履行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3)发明人离开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原单位工作相联系的发明创作也为职务发明。•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完成的发明创作为职务发明。(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13:2030•3.受让人•指根据合同和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发明人和设计人不因此丧失特定的人身权利。•委托发明设计,如果有约定依约定,如无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13:2031•4.外国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双边协议;(2)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3)互惠原则。13:2032(三)商标权主体•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