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1.1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1.2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责任。1.3规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2.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3.定义3.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23.1.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3.1.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1.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1.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3.1.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3.1.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4.管理职责4.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4.1.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4.1.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4.1.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34.1.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5.管理要求和控制程序5.1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5.1.1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5.1.2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5.1.3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5.2会计报表附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及处理程序5.2.1会计报表附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5.2.1.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4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5.2.2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5.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55.3.1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5.3.2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5.3.3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5.3.4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5.3.5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5.3.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5.3.7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5.3.8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其处理程序按参照本制度5.2.2条规定执行。65.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5.4.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5.4.2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5.4.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5.4.3.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5.4.3.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5.4.3.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5.4.3.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5.4.3.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5.4.4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4.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5.4.5.1公司内通报批评;75.4.5.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5.4.5.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5.4.5.4经济处罚;5.4.5.5解除劳动合同。6.附则6.1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6.2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内容与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遵照修订后的新制度执行。6.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6.4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7.支持性文件7.1《证券法》7.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7.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7.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6《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